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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租借银行卡涉嫌帮信罪,经常晓潇律师罪轻辩护检察院决定不起诉

发布者:常晓潇律师 时间:2023年01月12日 146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事发经过:

2021x月,当事人将名下银行卡出借给他人并从中获利,导致被害人xx等人被骗款项转入上述账户后被转移。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办案机关工作,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三)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四)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

辩护过程及结果:

公安侦查阶段,当事人被刑事拘留后家属第一时间委托律师,通过向家属了解情况、看守所会见以及与案件承办人员沟通等工作,辩护人了解到当事人系在校大学生,平时积极进取、表现优异,多次在县级xx比赛中获奖,没有前科劣迹,此次犯罪系初入社会缺乏认知下的偶然犯罪,个人违法所得较少,认罪悔罪态度好。结合当事人的案件情况、平时表现及最高检“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辩护人起草了《取保候审申请书》及《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连同让当事人家属事先准备好的证据材料一起递交到了案件承办人手里。最终,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

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从当事人系在校学生,且具有从犯、坦白、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等从轻、减轻处罚量刑情节的角度出发,制作了《审查起诉阶段辩护意见》,为当事人力争不起诉。材料递交后多次与承办人沟通起诉意见,最终,检察院完全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决定对当事人相对不起诉。

常律师温馨提示:

“断卡行动”势在必得,手机卡和银行卡一定不能以任何形式交给别人,更不能从中获取好处费。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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