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晓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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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发前归还的诈骗款项能否扣除,经常晓潇律师罪轻辩护当事人成功降低刑期

发布者:常晓潇律师 时间:2023年02月20日 497人看过 举报

2023-02-20

律师观点分析


事发经过:

当事人与被害人系男女朋友,相处期间多次虚构事实从被害人处骗取钱款用于挥霍,案发前归还被害人部分款项。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辩护过程及结果:

辩护人在法院阶段接受委托,第一时间前往法院阅卷及看守所会见,当事人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已认罪认罚签字具结,量刑建议三年,但是案发前当事人归还被害人的部分款项并没有从诈骗数额中扣除,检察院出具的量刑建议亦没有考虑在内。

对全部案件事实情况进行梳理、总结后,辩护人起草了《辩护意见》,开庭前约见并当面向承办法官告知了“案发前归还的诈骗款项应当扣除”的辩护方案,后通过开庭还原了整个案件事实经过,庭后指导当事人家属将剩余诈骗款项全部归还,被害人出具了谅解书。最终,法院完全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公诉机关调整了量刑建议,当事人获刑一年九个月。

常律师温馨提示: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切莫采取欺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害人又害己。



常晓潇,河南周豫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副主任,民盟盟员,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企业合规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洛阳
  • 执业单位:河南周豫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10320********9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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