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常晓潇律师 时间:2023年02月20日 37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事发经过:
当事人与被害人系男女朋友,相处期间多次虚构事实从被害人处骗取钱款用于挥霍,案发前归还被害人部分款项。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辩护过程及结果:
辩护人在法院阶段接受委托,第一时间前往法院阅卷及看守所会见,当事人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已认罪认罚签字具结,量刑建议三年,但是案发前当事人归还被害人的部分款项并没有从诈骗数额中扣除,检察院出具的量刑建议亦没有考虑在内。
对全部案件事实情况进行梳理、总结后,辩护人起草了《辩护意见》,开庭前约见并当面向承办法官告知了“案发前归还的诈骗款项应当扣除”的辩护方案,后通过开庭还原了整个案件事实经过,庭后指导当事人家属将剩余诈骗款项全部归还,被害人出具了谅解书。最终,法院完全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公诉机关调整了量刑建议,当事人获刑一年九个月。
常律师温馨提示: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切莫采取欺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害人又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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