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晓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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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经常晓潇律师法院阶段罪轻辩护,检察院调整量刑建议当事人降低刑期

发布者:常晓潇律师 时间:2022年07月26日 1331人看过 举报

2022-07-26

律师观点分析


事发经过:

2021年底,当事人经朋友介绍将名下银行卡出借给他人转账,后按照指示帮助取款,导致被害人xx等人被骗款项转入上述账户后被转移。案发后,当事人被抓获归案,检察院量刑建议三年半到四年。

法律依据:

1、《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司法解释》第三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总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的;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十次以上,或者三次以上且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

辩护过程及结果:

接受委托后,通过阅卷和会见,了解了案件情况及检察院的量刑建议,综合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决定为当事人做罪轻辩护,庭审过程中针对当事人的犯罪情节及检察院的量刑建议着重发表了辩护意见,请求法院建议调整。

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公诉机关调整了量刑建议,当事人刑期一年半。

常律师温馨提示:

手机卡、银行卡一定不能以任何方式交给别人,更不能从中获取好处费。切记。



常晓潇,河南周豫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副主任,民盟盟员,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企业合规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洛阳
  • 执业单位:河南周豫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10320********9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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