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常晓潇律师 时间:2022年07月12日 21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事发经过:
某银行信贷员经中间人介绍认识当事人,后虚构事实以当事人的名义骗取了银行贷款,当事人获得了事先承诺的好处费。案发后,当事人向被害人某银行退还了获得的好处费。
法律依据:
1、《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贷款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2、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二条,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辩护过程及结果:
当事人被刑事拘留后,家属在提请批捕阶段委托律师,通过向家属了解情况、与案件承办人沟通等工作,辩护人了解到当事人只是被利用的名义借款人,配合信贷员实施了骗取贷款的行为,主观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不符合贷款诈骗罪的犯罪特征;同时,当事人客观上实施了骗取贷款的行为,案发后积极退赃,根据2022年最新实施的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辩护人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法律规定以及最新的刑事司法政策,起草了《不予批准逮捕辩护意见》,连同网络大数据搜索的相似案例一同递交到了批捕检察官手里。
材料递交后多次沟通批捕结果,最终,检察官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
常律师温馨提示:
以个人名义为他人贷款、担保、走账,或者出借、买卖银行卡、信用卡等个人随身物品的行为存在极大法律风险,轻则陷入民事纠纷,重则涉嫌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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