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X,男,1981年9月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杭州X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江西省上饶市婺源县。因本案于2017年9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赵吉城、李XX,浙江西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余检公诉刑诉[2018]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及其辩护人赵吉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9月20日晚,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X派出所民警王某带领辅警汪某等人在杭州市余杭区X号杭州X服饰有限公司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流动人口登记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违法情况。民警王某等人依法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徐某进行口头传唤,但被告人徐某拒不配合,并手持缝纫剪刀抗拒执法,言语威胁“谁过来我就捅伤谁,大不了一命抵一命。”在强制传唤带离的过程中,被告人徐某仍然激烈反抗,对执法人员进行拉扯,造成民警王某、辅警汪某等人手臂、手指不同程度挫伤。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X的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惩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汪某的陈述;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及照片;人民警察证复印件、辅警工作证复印件及情况说明;证人赵某、李某、徐某、葛某1、葛某2的证言;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整改通知书、收案登记表、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监察记录、现场检查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涉案物品照片;抓获、破案经过、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证据制作说明、视听资料(光盘);常住人口信息;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以威胁等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对被告人徐某适用缓刑。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扣押于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未随案移送的被告人徐某的作案工具剪刀一把,予以没收,由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赵吉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