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金鹏律师代理尹某某二审胜诉:签了结算单又反悔,25.9万工程款争议为何没翻盘?
(本文根据真实案例编写,人物均为化名,仅供参考)
一、案件描述
这是一起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道路建设工程发包给甲公司,甲公司将劳务分包给乙公司,尹某某从乙公司处取得部分工程后,又与叶某签订《施工劳务分包合同》。
施工完毕后,2024年12月,叶某与尹某某共同签字确认一份结算单,载明:根据叶某劳务在案涉项目所签订的所有合同内容,双方确认合同金额为1813093.7元,截至2024年12月某日已支付1554037元。此后,叶某起诉要求尹某某、甲公司、某局连带支付工程款及利息。一审法院扣除代付工资32813元、罚款/扣款92820元后,判决尹某某支付叶某133423.7元及利息,驳回叶某对甲公司、某局的诉讼请求。
叶某不服,提起上诉,主张结算单不是最终结算、存在新增增项、扣款重复计算、代付工资无依据,并要求甲公司、某局承担连带责任。尹某某委托金鹏律师代理二审。
二、办案过程
二审中,金鹏律师围绕案件核心争点展开抗辩:
第一,抓住结算单的终局性。金鹏律师指出,结算单明确写明“所有合同内容”“双方确认合同金额”,叶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签字捺印,一审也认可其真实性,二审再反悔违反禁反言原则。
第二,固定扣款与代付事实。对于92820元罚款/扣款,金鹏律师指出,签字人叶某甲系叶某之子,且参与案涉工程管理,叶某夫妻又是丙公司全部股东,叶某甲签字构成表见代理;叶某一审已认可罚款/扣款单真实性,又无证据证明该款已在结算单中扣除。对于32813元代付工资,金鹏律师强调有转账记录、证明材料,且工人系叶某班组人员。
第三,厘清责任主体。金鹏律师认为,叶某与尹某某之间是直接合同相对方,甲公司、某局与叶某无合同关系;叶某属于多层转包、违法分包关系中的施工人,不属于可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的“实际施工人”范围。
第四,回应鉴定问题。金鹏律师指出,双方已结算并签字确认,叶某一审未提出造价鉴定申请,二审再提不应支持。二审中,叶某提出笔迹鉴定申请,但法院查阅原审卷宗后认为,其对于结算单、罚款/扣款单真实性并无异议,故不予准许。
三、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认为,结算单意思表示清晰,未载明尚有剩余工程另行结算,一审据此认定工程价款并无不当;叶某无据证明罚款/扣款已在结算单中扣除,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某局、甲公司与叶某均无直接合同关系,一审适用法律正确。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813元,由叶某负担。
四、点评分析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结算单签了字,不是想反悔就能反悔。除非存在无效、可撤销或明确保留事项,否则法院通常会将双方签字确认的结算文件作为定案依据。同时,亲属参与工程管理并签字,可能构成表见代理,其法律后果由本人承担。
此外,建设工程领域“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有严格边界,多层转包、违法分包中的施工人并不能随意向发包人、总承包人主张连带责任。谁主张谁举证,未能证明重复扣款、增项工程、代付工资与己无关的,就要承担不利后果。
金鹏律师在本案中的作用,正是帮助尹某某稳住一审已固定的证据链:结算单、罚款/扣款单、代付凭证、叶某自认事实,逐一击破对方上诉理由,最终实现二审维持原判,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金鹏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