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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鹏律师代理劳务公司“追款记”:税差抗辩被驳回,4.5万欠款和风险金判了!

发布者:金鹏律师 时间:2026年09月21日 157人看过 举报

2026-09-21

律师观点分析

金鹏律师代理劳务公司“追款记”:税差抗辩被驳回,4.5万欠款和风险金判了!

导语:小规模纳税人开1%发票,结算时该不该扣2%税差?总包要不要连带?风险储备金能不能退?金鹏律师代理甲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把这些问题打进了判决书。

一、案件描述

2023年6月,原告甲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与被告乙租赁有限公司签订《劳务承包合作框架协议》《劳务承包合同》,约定原告为某市民服务中心项目提供塔吊司机、信号工等劳务。项目总包方为丙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与乙租赁有限公司之间是塔吊租赁关系。

原告按约提供劳务并完成结算,但乙租赁有限公司未付清劳务费。原告起诉时主张欠付劳务费144950元及利息,并要求返还安全风险储备金2050元,同时要求丙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庭审中,原告将劳务费请求变更为44950元及利息。

二、办案过程

本案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为山西久匠律师事务所金鹏律师。金鹏律师代理原告,围绕《劳务承包合作框架协议》《劳务承包合同》、劳务结算单、发票、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据展开举证、质证和辩论。

被告乙租赁有限公司抗辩称:原告享受税收优惠,只开了1%增值税发票,而合同约定含税3%,应扣除2%税差5727.18元;不认可利息起算点和计算基数;风险储备金付款条件未成就。丙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则主张其与原告无合同关系,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金鹏律师一方主张:合同约定价格含税3%,原告已按约开票、纳税,享受小规模纳税人税收优惠不等于被告可以扣款;结算已完成,欠款应支付并承担资金占用损失;风险储备金依约应返还。根据证据和庭审情况,原告方还当庭调整了诉讼请求,聚焦核心欠款金额。

三、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

被告乙租赁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劳务费4495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其中,以41250元为基数,从2024年5月某日起按年利率3.45%计付;以3700元为基数,从2025年5月某日起按年利率3.1%计付。

被告乙租赁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安全风险储备金2050元。

原告向被告开具与安全风险储备金等额的增值税发票。

驳回原告对被告丙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32元,原告负担18元,被告乙租赁有限公司负担1014元。

四、点评分析

第一,税差抗辩为何没被支持?

合同虽约定含税3%,但原告作为小规模纳税人,按1%开票系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法院认为,缴税是原告的合同义务,原告已履行开票、纳税义务,被告不能在结算款中再扣税差。这提示:合同应明确含税价、发票类型和税率变化处理方式,避免事后争议。

第二,利息为什么只按LPR支持?

法院认为,原告主张按LPR的1.5倍计算无合同依据,酌情按一年期LPR计付。同时,因合同约定“先开票、后付款”,已开票部分从原告主张日起算,后开票部分从开票次日起算。这体现“先票后款”条款对付款和利息起算的实际影响。

第三,风险储备金本质仍是劳务费。

法院支持返还2050元,但要求原告开具等额发票。说明风险储备金不是“罚没款”,合作终止后剩余部分应依约返还,但开票义务仍要履行。

第四,总包为何不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与丙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之间没有直接合同关系,总包仅与乙租赁有限公司存在租赁合同关系。法院坚持合同相对性,未支持连带责任请求。这提醒劳务公司:想向总包主张权利,需有合同依据或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

金鹏律师的作用体现在:通过证据梳理、诉请调整和庭审抗辩,帮助原告锁定欠付劳务费、利息和风险储备金等核心权益,同时让被告“扣税差”“条件未成就”等抗辩未获法院支持。对劳务企业而言,签好合同、留好结算单和发票记录,关键时刻就是胜诉底气。

(本文根据真实案例编写,人物均为化名,仅供参考)

金鹏律师,2012年毕业于运城学院政法系,在校期间通过司法考试,现为山西久匠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参加工作以来,先后参与...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西-运城
  • 执业单位:山西久匠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40820********88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合同纠纷、人身损害
山西久匠律师事务所
1140820********88 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合同纠纷、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