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金鹏律师代理原告破局“我只是代理人”抗辩:对账单锁定买方,17万余元货款获法院支持
(本文根据真实案例编写,人物均为化名,仅供参考)
一、案件描述
原告甲公司与被告向某某发生买卖合同纠纷。2015年8月至2016年4月,向某某从原告处订购各类管材及辅材。2017年7月某日,双方对账,确认已付货款80万元,尚欠22万元;另有一批2700米规格为160×0.63MPa的PVC-U管材未计入货款。此后,被告仅支付12万元,剩余货款迟迟未付。原告遂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74520元及利息。
被告辩称:自己只是乙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不是实际义务主体,不应由他承担付款责任。
二、办案过程
原告委托山西久匠律师事务所金鹏律师代理。金鹏律师代理原告参加诉讼,围绕“谁是买卖合同相对方”“欠款金额如何确定”两个核心问题组织证据、举证质证。
原告提交了付款记录、通话录音及短信、结算单、对账单等证据;被告提交了工行明细清单、施工合同等。双方对证据真实性均无异议。法院认定,原告提供的结算单、对账单能够证明双方交易情况;被告提供的施工合同不能证明原告与乙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关于2700米管材,因双方未约定单价,法院参考此前交易习惯,按27.5元/米计算,货款为74250元。
金鹏律师通过证据梳理和法律关系论证,帮助法院查明了实际交易主体和欠款事实,为原告胜诉打下基础。
三、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向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甲公司货款17452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790元,减半收取1895元,由被告向某某承担。如未按期履行,应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点评分析
合同相对方是买卖合同的核心。被告以“只是代理人”为由抗辩,但未能证明原告与所谓被代理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法院未予采信。谁下单、谁对账、谁付款,往往是认定买受人的关键。
对账单是债权的“硬证据”。本案对账单明确写明欠款22万元,并附注2700米管材未计入,为后续追款提供了有力依据。企业交易中,应重视书面结算和对账签章。
未约定单价,可依交易习惯确定。法院参考双方此前交易价格,按27.5元/米计算未结算管材货款,体现了交易习惯在合同漏洞填补中的作用。
利息主张需有依据。原告主张按LPR的1.5倍计算利息,法院认为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未予支持。提示交易中应明确约定逾期付款利息标准。
律师作用关键。金鹏律师代理原告,通过证据组织、质证和法律论证,帮助法院认定被告为合同相对方及欠款金额,最终原告胜诉。企业交易应保留送货单、对账单、付款记录,明确交易主体,遇纠纷尽早委托专业律师。
金鹏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