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金鹏律师代理“空调欠款案”:13台某品牌装完3年不付钱,法院判街道办支付16.5万元!
一、案件描述
2020年11月,甲街道办事处因党群服务中心需要安装空调,与乙商贸有限公司口头协商。2020年11月某日,乙公司为被告位于运城市盐湖区某楼的党群服务中心安装了13台某品牌120风管机,型号为FGR12H/D1Na-N3。
安装后,双方通过微信沟通价格。原告工作人员尹某某与被告工作人员崔某联系。2021年1月某日,原告最初报价185870元,崔某提出“领导说价格太高了”“你得给个低价才能谈”,原告遂降至176770元。2021年1月某日,崔某在微信中明确提出“十六万五的报价,给我拉一个”,原告据此出具最终报价单,总价165005元。
然而,空调安装并投入使用三年多,被告一直未付款。原告多次催要无果,遂委托山西久匠律师事务所金鹏律师代理,将甲街道办诉至法院,要求支付空调购买及安装费用165005元及利息。
被告抗辩称:案涉项目属政府集中采购但未走法定程序;本案应为承揽合同纠纷;原告未提交验收合格材料;双方价款未最终结算;空调制冷效果不佳,并申请对制冷功率与面积是否匹配进行鉴定。
二、办案过程
金鹏律师代理原告乙公司后,围绕“事实买卖合同关系”组织证据和发表意见。从法院查明事实看,案件关键点在于: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原告已实际安装13台某品牌空调,被告已实际使用三年多;微信聊天记录中,被告工作人员崔某明确发出“十六万五的报价”指令;原告据此出具最终报价单,并多次催款。
针对被告“未验收”“价款未结算”“制冷瑕疵”等抗辩,金鹏律师从实际履行和交易习惯入手,强调被告长期使用空调且未及时对价款、制冷问题提出异议。法院还走访了运城市盐湖区辖区某品牌空调专卖店,查明案涉空调同期出售价款与原告主张基本相当。
法院认为,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被告理应支付空调及安装费用。被告抗辩价款未协商一致,但未提供相反证据;主张制冷瑕疵,也未提供证据。若属售后维保问题,可按相关规定处理;若被告有证据证明制冷量与安装面积不匹配,可另案起诉。
三、判决结果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
一、被告甲街道办事处支付原告乙商贸有限公司购买及安装空调费用165005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因双方未约定利息,原告主张的利息未获支持;
案件受理费3600元,减半收取1800元,由被告负担。如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点评分析
第一,没有书面合同,也可能成立买卖合同。
本案中,双方只有口头协商和微信沟通,但原告已安装空调,被告已接受并实际使用三年多,法院据此认定形成事实买卖合同关系。根据《民法典》第595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实际履行行为,同样能产生法律约束力。
第二,微信聊天记录是重要证据。
被告工作人员崔某在微信中提出“十六万五的报价,给我拉一个”,成为法院认定最终价款的关键。电子数据只要来源合法、身份可确认、内容完整,就能成为定案证据。交易中保留微信、短信、邮件等记录,非常必要。
第三,抗辩不能只靠口头,必须举证。
被告称价款未协商一致、空调制冷不佳,但未提供相反证据,法院未予采信。若被告认为空调配置与面积不匹配,可另案起诉。这也提醒当事人: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单纯否认对方主张,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第四,利息和付款条件最好提前约定。
本案原告要求从起诉之日起按LPR计算利息,但因双方未约定,法院未支持。商事交易中,应尽量书面约定付款期限、逾期利息、验收标准、售后维保等内容,避免事后争议。
第五,金鹏律师的代理价值在于“把事实变成法律事实”。
面对被告的政府采购程序、承揽合同、未验收、质量瑕疵等多重抗辩,金鹏律师代理原告抓住“实际安装、实际使用、微信确认报价、同期市场价相当”等核心事实,帮助法院认定事实买卖合同关系,最终为原告争取到165005元货款判决。这起案件说明:遇到欠款纠纷,尽早让专业律师介入,固定证据、厘清法律关系,才能更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本文根据真实案例编写,人物均为化名,仅供参考)
金鹏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