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金鹏律师 时间:2021年03月31日 196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简述:某运输公司雇佣驾驶员驾驶营运车辆油罐车在正常行驶过程被,被第三人驾驶的半挂牵引车追尾,经事故认定书认定,该半挂牵引车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随后,运输公司与该半挂车承保的保险公司进行了正常理赔,但是保险公司仅就车辆损失以及油罐车上的受伤人员进行了理赔,对油罐车车辆的停运损失拒绝理赔。无奈,代理律师接受运输公司的委托,对保险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其在保险限额内进行理赔。本案经过一审、二审,最终生效判决认定保险公司应对油罐车的停运损失进行理赔。
二、个人点评:在实务中经常会碰见类似于出租车、半挂车、油罐车等营运车辆在道路中发生意外的情形,但是面对正常理赔时,保险公司却因保险合同的一些约定,对实际必然产生的停运损失拒绝理赔,但是依据《道路交通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作为运营车辆,是可以主张合理的停运损失。
三、律师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对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保险条款进行明确说明义务,否则,相关条款不产生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保险公司未对相关格式条款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的,只是投保人没有注意或者理解免责条款的,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同时《九民纪要》也对相关的告知说明义务进行了规定。也就是说,要正确理解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保险公司只有在投保人购买保险时,对相关条款进行了明确的提示与说明义务,其条款才会产生效力。否则,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或者不成为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此时,保险公司应对停运损失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