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稷山县××物流有限公司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保险纠纷。
人寿保险公司承保的肇事车辆驾驶人员持实习期驾照驾驶半挂牵引车,涉诉后,运输公司以保险合同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在车损现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双方签订的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其车辆损失。
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以承保的保险车辆主车在事故发生时驾驶员驾照尚在实习期内,并且驾驶该被保险车辆牵引挂车,根据双方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五条第七款约定“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下列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七)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3、……实习期内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牵引挂车的;”提起上诉。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3款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由此可知,任何一名取得驾驶资格的人员,都应当知道“实习期内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该法律强制性规定。
经过二审法院审理开庭审理,经过庭审调查、质证、辩论,二审法院予以改判,判决保险公司在车损险限额内不承担赔偿责任。
实习期内驾驶牵引车,保险合同中都会对此有免责的约定。同时这也是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一旦出险,就没有办法正常理赔。通过诉讼解决,也不是必然会获得支持。关于实习期内的驾驶员,法律明确规定了部分类型的机动车是不允许驾驶的,需要注意。
金鹏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