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杨艳红律师 时间:2023年02月28日 389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被不起诉人李某。2019 年 8月19 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湘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 8 月20日由该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艳红,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湘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6月23 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 2020年8月 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 9 月4 日补查重报。其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被不起诉人李某伙同罗某、沈某、谭某、郑某(以上四人均已判刑)等人在未获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由罗某私自与湘潭县某签订协议,以修建水塘的名义非法在湘潭县某镇某村某组地段开采高岭土矿产资源进行销售。罗某牵头协调好周边关系后,2016年6月下旬,罗某等人组织挖机、 车辆开始开采高岭土,并将开采的高岭土运至古湖村崔红兵处的堆场堆放,之后对外进行销售销售价格每吨30元左右,主要销售至江西省等地, 总计销售违法所得约130万元。经湖南省国土资源厅认定,被不起诉人李某与罗某等人在湘潭县某镇某村某组地段非法开采的高岭土数量为44989吨,总价值为1889538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某其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上缴违法所得40000元。
认定上某事实的证据如下: 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证人崔红兵等人的证言;被不起诉人李某及同案犯罗某等人的供某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李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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