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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离婚案,原告起诉要求分割价值775万的夫妻共同财产

发布者:杨艳红律师 时间:2023年02月28日 110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章,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之,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艳红,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项与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2 1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织原、被告进行了庭前调解。

原告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原告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请求判决平均分配夫妻全部共同财产;3、请求判决婚生子项2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 2000 元至年满 18周岁止;4、请求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04820日登记结婚,2007130日生育儿子项22019 年至今,双方因性格不合,一直分居,夫妻双方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已无和好可能。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原告特向人民法院诉讼离婚,请求人民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刘辩称,同意离婚。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项与被告刘自愿离婚;

二、在征求小孩意愿的前提下,小孩项2随被告刘共同生活,湘潭市九华经开区步步高大道 6 号百合御都15 1单元0101001 室房屋出租所得租金由被告刘收取,其中 80%用于小孩的抚养费、教育费,若今后未能出租或收取的租金不足支付的话小孩的抚养费、教育费则由原、被告凭票各承担一半,原告项享有随时探望小孩项2的权利,被告刘对此负有协助义务;三、夫妻共同财产位于湘潭市经开区江南大道 2号书香门第 61单元 2001003 号房屋归被告刘所有,雨湖区广场街道南岭路1号甜蜜园小区2号楼2单元 060201 号房屋归原告项所有,湘潭市九华经开区步步高大道6号百合御都151单元0101001室的房屋归被告刘和小孩项2按份共有,其中被告刘 20%的份额,小孩项2 80%的份额;

四、原、被告各自名下的其他财产(包括但不限于车辆、银行理财和存款等)归各自所有,各自对外的债务由各自承担,另被告刘自愿自本调解协议签订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项200 000;五、原、被告自愿于202212 30日前相互配办理上述房产的变更登记;

六、原告项为小孩项2在泰康人寿投保的保险金和所有收益归小孩项2所有,用于小孩今后结婚所用;

七、被告刘承诺在小孩项2成年前不变更小孩的姓氏;八、原告项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原、被告就本案再无其他任何纠纷。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受理费 200 元,减半收取 100 元,原告项自愿承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夫妻共同财产明细如下:

1、湘潭市九华经开区步步高大道室,估值 190 万,登记在刘名下。

2、湘潭市经开区江南大道 2号书香门号,估值60万,登记在刘名下。

3、雨湖区广场街道南岭路估值 35 万,登记在刘、项名下。

4、贵阳市花果园小区某房,估值 90 万,刘的父母名下

5、贵阳市花果园小区 某房,估值 90 万,登记在刘的父亲名下

6、灰色宝马 740一台 ,估值 90万。登记在刘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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