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甲在A公司承包的B公司车间洁净空调通风设备采购与安装工程中,受丙雇佣从事空调设备安装工作。2021年4月23日,甲在工作过程中受伤,随后被送往东莞市凤岗医院住院治疗,于7月8日出院。2021年11月3日,甲被认定为工伤,12月13日鉴定为伤残八级。甲因工伤赔偿问题与A公司和丙发生劳动争议,遂向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东城仲裁庭提出仲裁申请,要求A公司支付包括医疗费、康复期间医疗费、住院护理费、住院伙食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交通费、餐饮费、住宿费、鉴定费等在内的多项赔偿,并解除与丙的劳务关系。
A公司辩称,其将案涉空调工程承包给丙,与甲不存在劳动关系,无需承担甲的工伤责任,即使承担责任也应是连带赔偿责任。甲住院期间医疗费已全部结清,且甲主张的其他费用缺乏证据支持或无法律依据。丙则表示,甲住院期间医疗费已结清,另支付甲33000元。
仲裁庭查明,丙于2020年9月开始聘请甲在其承包的工程工地工作,工资为210元/天,通过微信转账支付。2021年4月6日,A公司将案涉工程发包给丙,甲于4月23日在工作过程中受伤,住院期间由其妻子护理,A公司和丙未支付住院伙食费和护理费。甲主张住院期间自行垫付300元购买护理用品,出院后在门诊复诊共花费医疗费7315.28元,要求A公司承担。甲还主张因处理工伤问题产生交通费、餐饮费、住宿费等,要求A公司承担。甲主张与丙的劳务关系于2022年3月14日解除。
二、判决结果
仲裁庭经审理认为:
A公司与丙应对甲的工伤待遇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A公司和丙需支付甲医疗费7615.28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5257.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373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8987.5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2680元、住院伙食费3800元、住院护理费15145元、鉴定费300元,共计227518.28元,扣除丙已支付的33000元,剩余194518.28元。
确认甲与丙的劳务关系于2022年3月14日解除。
驳回甲的其他申请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案件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劳动关系的认定:A公司主张与甲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应承担工伤责任。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A公司将工程发包给丙,丙聘请甲工作,A公司与丙应对甲的工伤待遇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工伤待遇的支付责任:由于A公司和丙均未为甲缴纳社会保险,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甲的工伤待遇应由A公司和丙按照法定标准支付。
各项赔偿费用的认定:
医疗费:甲提交了相关票据证明其花费的医疗费,A公司和丙未为甲缴纳社会保险,应支付该费用。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甲被评定为工伤八级伤残,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计算标准,A公司和丙应支付相应金额。
停工留薪期工资:甲的停工留薪期为2021年4月23日至8月8日,根据其日薪210元计算,A公司和丙应支付该期间的工资。
住院伙食费: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A公司和丙应支付住院伙食费。
住院护理费:甲住院期间由其妻子护理,A公司和丙未派人护理,应支付护理费。
鉴定费:甲支付的鉴定费应由A公司和丙承担。
交通费、餐饮费、住宿费:甲主张的交通费、餐饮费、住宿费缺乏法律依据,仲裁庭不予支持。
四、律师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劳务分包中的工伤责任纠纷案件。在实际工程分包中,发包方和承包方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明确劳动关系和工伤责任承担。发包方将工程发包给无用人资质的个人承包经营者,一旦发生工伤事故,需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以保障劳动者在遭受工伤时能够获得应有的工伤保险待遇,避免因未缴纳社会保险而承担高额的赔偿费用。对于劳动者而言,在遭受工伤后,应及时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如医疗费票据、病历、鉴定报告等,以便在维权过程中能够充分证明自己的损失,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