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荣梅律师 时间:2022年08月15日 249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已进2011年的三月份,突然有几个同学找到我,讲述了他们的遭遇:大家都在县城购买了同一小区的期房,等到交房的时候开发商在售楼大厅公示出了交房的流程,除了办理房产证等税费的合理费用外,还多出一项配套费用,包括自来水接口费、暖气接口费、天然气接口费。每户根据面积大小的不同需要交付大几千到一万多不等的配套费,不按流程办理开发商不予交钥匙,当时为了尽快拿到钥匙被迫缴纳了此费用,可是一致感觉这个费用太冤,不应当有购房者承担。
这种情况下几人委托了一位律师到法院起诉,但是因为律师对本案定性不准确,准备不充足,庭审非常不理想,在案件必败的情势所逼下,无奈申请撤诉。所以又从县城跑道市区来找我,我仔细阅读了双方的买卖合同和补充协议。通过阅读原来的庭审笔录,发现以下问题:首先每个人的合同略有不同,房屋交付条件不一致;再次补充协议比较笼统,严格按照协议履行对我方不利,原审没有具体区分事实,一切按照合同的条款去解读,很难取得胜诉。
配套费用对我方更有利的应当是法定事由,格式条款一定要明确具体,给用户释明。否则应作出不利于格式文本提供一方的解释。分析完以后几人表示非常信服我的分析,不论输赢一定要帮他们处理此事,并当场办理了委托手续。最初因为这个案件比较特殊,在先没有相关先例可循,压力较大,在同学的劝说下只好接受。结果有多个客户通过同学要求加入,并且接连收到二十家左右的委托,无法拒绝,只能全部接受,压力同时倍增。虽然大家均表示及使败诉也能接受 ,但是律师与客户的心情和目的绝对是相同的,都希望维权成功。
接受委托后大概用了一周左右的时间,我认真阅读了每一份合同,具体分析了每一个客户的情况,并查询相关的法律规定,重新起草好每一份诉状,开始立案。通过对证据的重新整理和对法律依据的运用,最终取得了胜诉判决。开发商全部退还了收取的配套费用。通过自己的工作和努力维护了法律的正义,避免了客户的损失。也证实了律师工作的意义所在,得到了大家的认同。非常的有成就感。
现在拿出其中两篇案例以案说法,讲述一下本案的主要观点和法律依据,供大家参考:
一、收取配套费是否合法?不能重复收取,无论大配套还是小配套,只要是房屋建成前已发生的费用,都应该属于开发商的建房成本,如果再次收取,显然是不合法的。
二、本案在现实生活中具有一定代表性,需要提醒广大购房者凡在房屋完工前已发生的配套费就应当计入成本,开发商不能重复向购房人收取。
本案中两份主合同略有不同,但是补充协议第二条约均约定买受人所交款项为该商品房房款,不含“配套费及向政府或其他部门所缴纳的各项费用,并且被告声称是代有关部门代收,已经将所受款项转交第三方机构,并提供了第三方的发票,但是发票的主体均是开发商,并不能证明是我方需要承担的费用,我方要求出具第三方向我方开具的发票,均不能提供。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关于成本和费用的扣除问题。开发产品的建造成本是指开发产品完工前发生的各项支出。可见,房屋附属设施以及与房屋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建造、安装费用属于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组成部分。
自来水管网配套费、天然气初装费、暖气初装费均属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得重复收取。同时对以各种名目,但性质相同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购房者在与开发商签订合同时,要仔细阅读,如发现有:“交房时收取不确定费用或者相关费用由购房人承担”之 类条款,一定要开发商作出合理解释。开发商以强势地位设定不合法也不合理的霸王条款,购房人要做出明智选择,以免日后纠纷,有纠纷的要及时正确的维权。
主要法律依据:
河北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规定》实施细则
2001年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文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停收降低收费标准和下放权限的41地开发费和资金项目通知》政(2009)5号文第五条,将集中供热、水管管网建设,城市燃气初装费纳入垄断代建项目,费用由开发单位承担。
2009年2月18日实施,2013年11月21日河北省物价局关于规市供水管网建设费问题的通知,冀价经费(2013)30号文件第三条。
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3)第7号令,2013年11月1日实施。第十四条。
灵寿县物价局、灵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制定城区集中供热管网建设费标准的通知,灵价201424号文件。第一条第二项“新建的居民,非居民管网建设费计入开发成本,有开发单位一次性缴纳,不得在购房款外另行收取”第四条第一项,现有与新建的时间界定,2013-2014 年采暖期一供暖的为现有,之后的为新建,新建)
河北省天然气管理办法(试行)2010年8月20日实施。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