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荣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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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专职律师执业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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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的面积与实际不一致的如何处理

发布者:李荣梅律师 时间:2021年08月19日 62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认为,徐XX、关XX的房屋交易是通过XXX介绍并促成,赵X是居间方。2019年9月24日,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和买卖定金协议。买卖定金协议第一条约定“建筑面积89.91平米,(实际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登记的面积为准。)”。居间人赵X在一审中作为证人出庭作证,赵X陈述“合同上的数是我写的,当时是徐XX报的90平方米左右,徐XX在挂房子之前提供过购房合同,本次买卖房屋合同前没有提供”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依据本案证据,可以证明,徐XX与关XX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前,关XX到案涉房屋进行过实地查看,关XX对房屋的结构、面积等事项进行了了解。且定金协议第一条约定以《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登记的面积为准。因此,产生房屋买卖合同面积与房屋产权证书面积不一致的原因,系双方当事人未对房屋面积进行核实所致,由于本案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徐XX在房屋的面积上存在欺诈的行为,故一审认定徐XX构成欺诈不正确。基于上述事实,导致关XX后来无法办理贷款并非徐XX单方所致,故关XX要求徐XX承担违约责任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徐XX上诉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关XX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对徐XX的该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徐XX上诉主张是按套出售的理由没有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故一审判决徐XX返还关XX相应的面积差价正确。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徐XX将涉案房屋进行了抵押,关XX如认为徐XX的抵押行为给其造成损失,关XX可另行主张,

焦点: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房屋面积约定不明是否构成欺诈。

买卖合同发生纠纷无法履行的过程中抵押房产的是否构成欺诈行为。是否应当承担原合同的违约责任。

李荣梅律师,女,汉族,河北石家庄人,法学学士,河北冠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130120081184876...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奥仑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60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劳动纠纷、股权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