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荣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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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专职律师执业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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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代理经营场所安全保障义务纠纷——精准抗辩责任比例,将赔偿责任控制在10%并由保险全额覆盖

发布者:李荣梅律师 时间:2026年04月01日 14人看过 举报

2026-04-01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类型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经营场所安全保障义务)


  承办律师


  李荣梅律师,河北奥仑律师事务所


  案件背景


  某食品店(个体工商户)位于一栋商业楼二层,其通往二层的楼梯系该店的唯一专属通道。2025年1月2日下午,一名69岁老年女性在通过该楼梯时摔倒,经抢救无效死亡。死者家属认为,楼梯设计不符合国家标准(踏步宽度24-25cm、高度18-19cm,违反《民用建筑通用规范》要求)、事发时楼梯间照明未开启、未设置防滑措施,且经营者延误救治,遂将食品店及承保公众责任险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按70%比例赔偿各项损失共计44万余元。


  代理思路与核心策略


  李荣梅律师接受食品店委托后,围绕“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果关系”“责任比例”“保险理赔”四大核心问题,制定了系统的应诉方案:


  一、质疑因果关系:死亡原因不排除自身疾病因素


  代理意见要点:


  死者生前患有高血压20年、糖尿病2年,高血压易导致头晕、晕眩,不能排除系因突发疾病导致摔倒,而非楼梯缺陷所致。


  原告未能提供尸检报告,亦无直接证据证明摔倒与楼梯设计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应由原告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二、论证已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


  代理意见要点:


  食品店已在楼梯醒目位置以红底白字张贴“小心台阶”警示标识,并安装扶手,尽到了基本的危险提示义务。


  事发时间为下午,自然采光尚可;楼梯并非全天候照明区域,未营业时关闭照明符合生活常理和节能习惯,不能据此认定存在过错。


  经营者于13:52发现死者摔倒,13:53即拨打120急救电话,一分钟内完成查看、判断并呼叫救援,不存在延误救治情形。


  三、主张死者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减轻经营者责任


  代理意见要点:


  死者年近七旬,患有高血压、糖尿病等基础疾病,独自远行且无人陪同,自身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


  其子女作为家属,未能充分履行照护责任,亦应承担相应后果。


  四、明确保险责任:应由保险公司在限额内直接赔付


  代理意见要点:


  食品店已投保“xxx”公众责任险,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30万元。


  如法院认定食品店需承担责任,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直接赔偿,食品店不再另行承担。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25)冀0102民初58xx号)采纳了李荣梅律师的主要代理意见:


  责任比例:综合考量楼梯具体情况及死者自身疾病等因素,酌定食品店承担10%的赔偿责任(原告主张70%,法院未支持)。


  损失认定:丧葬费47409元、死亡赔偿金479941元、交通费69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共计577419元。


  赔偿方式:10%责任对应金额57741.9元,未超过保险限额,由保险公司直接赔偿,食品店无需另行支付赔偿款。


  诉讼费分担:案件受理费7908元,原告承担6872元,食品店仅承担1036元。


  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冀01民终83xx号)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价值与案件亮点


  争议焦点原告主张李荣梅律师抗辩法院认定


  责任比例应承担70%10%已合理,建筑缺陷非经营者所能改变维持10%


  延误救治延误近7分钟监控显示1分钟内即拨打120不存在延误


  事后整改证明事前有过错补救措施不构成自认采纳律师观点


  保险责任连带赔偿保险限额内直接赔付采纳律师观点


  本案典型意义:


  明确了经营场所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边界:对建筑固有设计缺陷责任有限,尽到警示、救助等基本义务后,不应过度苛责。


  确立了事后补救措施不构成对过往过错的自认的裁判规则,对同类案件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在老年人自身基础疾病、独自出行等因素叠加时,法院合理分配责任比例,避免将经营场所变相异化为“绝对保险”。


  成功通过公众责任险转移赔偿风险,客户实际仅承担千余元诉讼费,实现了法律效果与商业利益的双重平衡。


  结语


  本案中,李荣梅律师凭借对安全保障义务法律规定的精准把握,以及对证据细节(监控时间、拨打120记录、事后整改的法律性质)的深入挖掘,成功说服两级法院维持10%责任比例的判决,为客户避免了数十万元的额外赔偿风险。该案充分体现了在经营场所侵权纠纷中,律师对“过错程度”“因果关系”“责任比例”三项核心要素的综合把控能力,对于同类案件具有积极的示范意义。

李荣梅律师,女,汉族,河北石家庄人,法学学士,河北奥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130120081184876...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奥仑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60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劳动纠纷、股权纠纷
河北奥仑律师事务所
1130120********60 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劳动纠纷、股权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