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荣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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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专职律师执业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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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代理建筑行业工伤职工——突破违法分包层层转嫁责任,全额获赔工伤保险待遇

发布者:李荣梅律师 时间:2026年04月01日 28人看过 举报

2026-04-01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类型


  劳动争议(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承办律师


  李荣梅律师,河北奥仑律师事务所


  案件背景


  某装修工程项目的实际施工单位(以下简称“A公司”)将水电安装劳务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张某某。张某某招用了工人董某(被上诉人)从事水电安装工作。2022年4月4日,董某在工地高处跌落,造成右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右跟骨粉碎性骨折等严重损伤,后经认定为工伤,伤残八级,停工留薪期8个月。


  用工单位A公司否认与董某存在劳动关系,拒绝承担全部工伤保险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以下简称“B公司”)亦以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推卸连带责任。劳动仲裁仅支持了部分赔偿项目,且将工资基数错误地按社平工资60%计算,导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严重偏低。


  董某不服仲裁裁决,委托李荣梅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


  代理思路与核心策略


  李荣梅律师接受委托后,围绕“用工主体责任认定”“工资基数确定”“赔偿项目全面争取”“连带责任主体锁定”四大核心展开工作:


  一、打破“劳动关系”障碍,主张用工主体责任覆盖全部工伤保险待遇


  法律依据: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七条: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法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该组织或个人招用的劳动者发生工伤的,由该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xx号)第九条:发包单位与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代理要点:


  A公司将劳务分包给个人张某某,张某某无用工主体资格,A公司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该责任范围包括《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全部待遇项目,不因不存在劳动关系而缩减。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支付条件,是基于职工因工致残后与用工关系终结的事实,而非必须有形式上的“解除劳动合同”。在违法分包情形下,职工不可能与违法分包单位存在劳动合同,若因此剥夺该两项补助金,将严重违背工伤保险制度的保护目的。


  二、突破工资基数认定瓶颈,争取按社平工资全额计算


  难点:董某按日结工资,无劳动合同、无社保缴费工资记录,用人单位拒不认可日工资350元的主张,证人张某某未出庭。


  代理策略:


  提交微信聊天记录(张某某与A公司法定代表人沟通工资结算,显示“电工31.5×350=11025”),证明日工资350元具有高度可能性。


  即便法院不采纳350元/天的主张,依据人社部发〔2014〕1XX号文第七条:“针对建筑业工资收入分配的特点,对相关工伤保险待遇中难以按本人工资作为计发基数的,可以参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


  反驳对方按社平工资60%计算的主张:《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的60%兜底条款,适用于“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情形。本案无法查明本人工资时,不应直接适用最低档,而应参照社平工资全额,以公平保护劳动者。


  三、全面举证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反驳对方扣减主张


  针对医疗费抗辩:


  对方主张扣除“胰岛素注射液费用”(142.92元),理由为糖尿病非工伤。代理意见:董某住院期间因工伤手术治疗需要控制血糖,胰岛素系治疗工伤的必然伴随费用,应纳入工伤医疗待遇。


  对方主张扣除“平安医院康复费”(3661元),理由为无病历。代理意见:提交15张门诊收费票据,票据明确注明“康复科”,治疗内容与工伤康复直接相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五款规定的工伤康复费用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情形。


  针对护理费:


  对方主张无证据不应支持。代理意见:董某住院18天,行两次手术(右桡骨、右跟骨骨折内固定),生活不能自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单位负责。法院酌情参照居民服务业标准计算18天护理费2490元,合法合理。


  针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依据冀人社字〔2020〕368号文,按22元/天、15元/天标准计算,获全额支持。


  四、锁定总包单位连带责任


  代理要点:


  B公司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将装修工程分包给不具备装修工程资质的A公司,属于违法分包。


  依据人社部发〔2014〕10X号文第九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应对工伤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成功说服一审、二审判决B公司对A公司的全部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极大增强了赔偿的实际履行保障。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25)冀0102民初17xx号)


  赔偿项目仲裁裁决一审判决提升幅度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963.85元(按社平60%)71,876.75元(按社平100%)+621%


  停工留薪期工资31,364.4元(按社平60%)52,274元(按社平100%)+67%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30,685元130,685元(全额支持)持平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2,274元52,274元(全额支持)持平


  医疗费(含康复费)26,169.25元30,094.17元(含胰岛素+康复费)+3,925元


  护理费0元(未支持)2,490元从无到有


  住院伙食补助费360元360元持平


  交通费未明确270元新增


  鉴定费、初检费600元+444元1,044元持平


  合计赔偿总额:约34.1万元(不含已付医疗费扣减部分),较仲裁裁决大幅提升。


  连带责任:B公司对上述全部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审判决(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冀01民终109XX号)


  A公司、B公司提起上诉,主张:


  胰岛素、康复费不应计入;


  工资基数应按社平60%;


  不应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B公司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审法院全面采纳李荣梅律师代理意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价值与案件亮点


  争议焦点对方主张李荣梅律师代理结果


  工资基数按社平60%(3920.55元/月)按社平100%(6534.25元/月)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3,126元71,877元


  停工留薪期工资31,364元52,274元


  胰岛素费用扣除(非工伤疾病)全额支持(142.92元)


  康复费扣除(无病历)全额支持(3,661元)


  护理费不应支付支持2,490元


  一次性医疗+就业补助金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应支付全额支持(合计18.3万元)


  总包单位连带责任不应承担判决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典型意义:


  明确违法分包情形下用工主体责任的范围:不仅包括医疗费、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还必须包括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不以存在劳动关系或解除劳动合同为前提。


  确立建筑业工伤工资基数的合理计算规则:在无法查明本人工资时,应参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全额计算,而非直接适用60%兜底条款,避免用人单位因违法分包反而获利。


  全面维护工伤职工的细项权益:胰岛素等伴随治疗费用、康复费用、住院期间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每一项均据理力争,最终获得法院支持。


  成功追究总包单位连带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违法分包,应对实际施工人招用的工伤职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有效解决了“空壳公司无力赔偿”的执行难题。


  结语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建筑行业违法分包引发的工伤赔偿纠纷。用工单位通过层层转包、分包给个人,企图规避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责任。李荣梅律师精准运用人社部系列规范性文件,成功将工资基数从社平60%提升至100%,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单项即从不足1万元提升至7.1万余元;同时打破“不存在劳动关系即不支付一次性医疗及就业补助金”的错误观点,为当事人争取到全额补助金;并锁定总包单位连带责任,确保赔偿能够实际履行。该案对于同类建筑行业工伤案件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和示范意义。

李荣梅律师,女,汉族,河北石家庄人,法学学士,河北奥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130120081184876...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奥仑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60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劳动纠纷、股权纠纷
河北奥仑律师事务所
1130120********60 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劳动纠纷、股权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