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类型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经营场所安全保障义务)
承办律师
李荣梅律师,河北奥仑律师事务所
案件背景
某食品店(个体工商户)位于一栋商业楼二层,其通往二层的楼梯系该店的唯一专属通道。2025年1月2日下午,一名69岁老年女性在通过该楼梯时摔倒,经抢救无效死亡。死者家属认为,楼梯设计不符合国家标准(踏步宽度24-25cm、高度18-19cm,违反《民用建筑通用规范》要求)、事发时楼梯间照明未开启、未设置防滑措施,且经营者延误救治近7分钟,遂将食品店及承保公众责任险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按70%比例赔偿各项损失共计44万余元。
一审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认定:
食品店作为楼梯的管理者,未尽到完全的安全保障义务(楼梯尺寸不合规、光线昏暗、未设防滑措施);
死者年事已高,患有高血压、糖尿病等基础疾病,独自上下楼梯,自身存在一定过错;
综合考量后,酌定食品店承担10%的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在公众责任险限额内赔偿死者家属57741.9元(含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按比例计算);
驳回死者家属其余诉讼请求。
死者家属不服,提起上诉,要求将责任比例提高至50%,并主张保险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审代理思路与核心策略
李荣梅律师继续代理食品店,围绕上诉焦点逐一精准抗辩,成功说服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一、关于责任比例:10%已属合理,上诉人要求提高至50%缺乏依据
代理意见要点:
楼梯尺寸问题属于建筑本身的设计缺陷,并非食品店作为经营者所能改变;食品店已在楼梯醒目位置张贴“小心台阶”警示标识,并加装扶手,尽到了合理提示义务。
事发时间为下午,自然采光尚可;楼梯并非全天候照明区域,未营业时关闭照明符合生活常理和节能习惯,不能因此认定存在过错。
经营者于13:52发现死者摔倒,13:53即拨打120急救电话,一分钟内完成查看、判断并呼叫救援,不存在“延误救治近7分钟”的事实。
事后加装防盗门、防滑条等整改措施,系基于人道主义和社会责任感对经营环境的优化提升,不能作为对过往存在过错的自认(法律上,事后补救措施不构成自认)。
一审法院已综合考量死者年龄、基础疾病、独自出行等自身因素,10%的责任划分公允合理。
二、关于因果关系与保险责任:楼梯属于承保范围,保险公司应直接赔付
代理意见要点:
案涉楼梯系通往食品店的唯一专属通道,属于食品店管理范围,保险公司承保的公众责任险场所应涵盖该楼梯。
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优先赔付,而非与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一审判决已明确由保险公司直接赔偿,未超出限额部分无需经营者承担)。
三、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一审已在责任比例内支持,无需额外增加
代理意见要点:
一审判决在10%责任比例内已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按总额5万元的10%计算),符合法律规定。
上诉人要求再增加至5万元,于法无据。
二审判决结果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冀01民终839X号民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采纳了李荣梅律师的主要代理意见,认定:
上诉人未能提交充分有效证据证明食品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直接导致死亡;
一审综合考虑死者年龄、身体状况、楼梯设计、光线等因素,酌定10%责任比例并无不当;
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律师价值与案件亮点
争议焦点上诉人主张李荣梅律师抗辩法院认定
责任比例应提高至50%10%已合理,建筑缺陷非经营者所能改变维持10%
延误救治延误近7分钟监控显示1分钟内即拨打120不存在延误
事后整改证明事前有过错补救措施不构成自认采纳律师观点
保险责任连带赔偿保险限额内直接赔付采纳律师观点
本案典型意义:
明确了经营场所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边界:经营者对建筑固有设计缺陷的责任有限,尽到警示、救助等基本义务后,不应过度苛责。
确立了事后补救措施不构成对过往过错的自认的裁判规则,对同类案件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在老年人自身基础疾病、独自出行等因素叠加时,法院合理分配责任比例,避免将经营场所变相异化为“绝对保险”。
结语
本案中,李荣梅律师凭借对安全保障义务法律规定的精准把握,以及对证据细节(监控时间、拨打120记录、事后整改的法律性质)的深入挖掘,成功说服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10%责任比例的判决,为客户避免了数十万元的额外赔偿风险。该案充分体现了在经营场所侵权纠纷中,律师对“过错程度”“因果关系”“责任比例”三项核心要素的综合把控能力,对于同类案件具有积极的示范意义。
李荣梅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