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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方法---事后抵押

发布者:马贵生 时间:2021年08月09日 22时25分 | 已阅读: 912 | 举报

现实生活中,由于保证人和债务人之间可能存在特殊关系,保证金基于利益或碍于情面,给债务人承担一般保证或连带保证责任(大部分是连带保证责任)。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后,往往给担保人带来灭顶之灾。很多经营很好的企业,正式由于承担担保责任,而资不抵债。《民法典》颁布,指明保证人45种不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具体应用,需要经营积累和仔细分析。有些企业为避免承担担保责任,通过各种方法和手段,做出了事后抵押担保的方案...


现实生活中,由于保证人和债务人之间可能存在特殊关系,保证金基于利益或碍于情面,给债务人承担一般保证或连带保证责任(大部分是连带保证责任)。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后,往往给担保人带来灭顶之灾。很多经营很好的企业,正式由于承担担保责任,而资不抵债。《民法典》颁布,指明保证人45种不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具体应用,需要经营积累和仔细分析。

      有些企业为避免承担担保责任,通过各种方法和手段,做出了事后抵押担保的方案。我们分析一下,事后抵押方法能否脱保。案例:2019年,江山公司欠风池公司300万,欠绿地公司500万,一直未清偿。2020年又向某银行借款500万,红叶公司用一层办公楼为该公司抵押担保。2021年3月,某银行起诉江山公司要求清偿担保利息。2021年5月,红叶公司和江山公司签订抵押担保协议,约定江山公司将固定资产抵押给红叶公司。2021年6月,红叶公司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该抵押合同效力。

      这起典型的事后抵押合同是否有效呢?

2009年4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公报案例(2008)民二终字第135号,作出如下裁判:“所谓事后抵押,一般是指债务人有多个普通债权人,在清偿债务时,债务人与其中一个债权人恶意串通,将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抵押给该债权人。这种事后抵押的设定通常发生在债务人业已陷入支付危机、濒临破产、其财产已经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下。设定事后抵押必然导致其降低或者丧失了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因此,这种事后抵押应认定为无效,抵押权人对于行使抵押权获得的价款没有优先受偿权,已经取得该价款的,应当依法予以返还。”另,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1日在(2014)民二终字第70号案中,亦坚持了这一裁判规则。事实上,江山公司将固定资产抵押给红叶公司属于恶意抵押。恶意抵押一般认为主要有以下构成要件:一是债务人有多个普通债权人;二是债务人将其全部或部分财产抵押给其中一个或者个别普通债权人;三是债务人业已陷入支付危及、濒临破产、其财产已经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债权人对该情况明知;四是债务人因设定抵押降低或者丧失了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行为的法律效果为绝对无效、当然无效,并不因当事人是否主张而存在法律效果的不同,更不因当事人主张该法律行为有效而发生变化。也就是说,若事后抵押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则事后抵押合同依《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应为绝对无效、当然无效。

就本案而言,退一万步说,假设红叶公司确认合同有效诉讼能赢,法院认定合同有效。某银行和风池公司、绿地公司是否存在救济途径。我们认为,由于事后抵押损害第三人利益。利益方可以要求撤销合同。法院可以《担保法司法解释》第69条为依据,认定恶意抵押为“可撤销”合同。

这个案例告知我们,担保人摆脱担保责任不是仓猝设定事后抵押,而是提早做一些准备,具体准备的方法前文业已隐绘,不再赘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