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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人未注册35类商标可以开展特许经营活动吗

发布者:马贵生 时间:2024年03月16日 21时07分 | 已阅读: 146 | 举报

目前,某餐饮连锁企业在开展特许经营活动中,发现其特许备案商标虽然注册43类,但没有注册35类,询问律师是否能开展特许经营活动。国家知识产权局2022年底印发《关于第35类服务商标申请商标注册与使用的指引》。具体内容如下:   按照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申请注册商标时,申请人应当按照基于尼斯分类制定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下称区分表)公布的商品和服务,填报其所申请注册商标的类别和名称。为使...


 目前,某餐饮连锁企业在开展特许经营活动中,发现其特许备案商标虽然注册43类,但没有注册35类,询问律师是否能开展特许经营活动。

    国家知识产权局2022年底印发《关于第35类服务商标申请商标注册与使用的指引》。具体内容如下: 

  按照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申请注册商标时,申请人应当按照基于尼斯分类制定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下称区分表)公布的商品和服务,填报其所申请注册商标的类别和名称。为使相关市场主体正确理解第35类服务项目的内涵和外延,了解相关分类项目本意,合理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制定本指引。

一、第35类服务项目特点

  区分表第35类服务主要包括涉及商业或者工业企业的业务管理、运营、组织和行政管理的服务,以及广告、市场营销和促销服务。值得注意的是,按分类要求,商品销售不视第35类服务的主要目的在于,对他人相关商业经营或者管理、对他人工商企业的业务活动或者商业职能的管理进行帮助,以及通过各种传播方式为他人提供向公众进行广告宣传的服务。本类服务最重要的特点在于相关服务是为他人提供的,而非为权利人自身业务需求从事的有关行为。

二、正确理解第35类服务项目

  通常来说,一般类型的商品生产企业,仅以制造或者销售自己的商品为经营范围的,不从事为其他市场主体或者个人提供广告服务、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的,无需在第35类相关服务上申请注册商标。

  1.广告相关服务

  是指为他人的产品或者服务行为进行广告、制作广告或者提供广告策划等服务,例如“广告、张贴广告、广告宣传、广告片制作、户外广告、电影广告、广告咨询、广告编辑、制作和传播”等。不包括为自己的产品或者服务行为直接进行广告宣传,或者请他人为自己的产品或者服务进行广告、广告策划、编辑、制作及传播等。在对自己的产品或者服务进行推广的过程中,当事人可以自己实际经营的商品或者服务商标进行广告宣传等。从事广告相关服务的典型主体主要包括为他人提供广告策划、设计、制作、发布、传播等服务的主体。

  2.商业管理辅助相关服务

  是指为帮助他人对其商业企业的经营管理等提供帮助的行为,例如“商业管理辅助、商业管理咨询、工商管理辅助、商业研究、饭店商业管理、组织商业活动、商业评估服务、商业数据分析、市场调查研究、消费者研究”等。不包括为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加强自身企业管理而为自身从事的日常企业管理、商业分析、研究、调查等。从事商业管理辅助相关服务的典型主体主要包括为他人提供商业咨询、研究、管理等服务的主体。

  3.特许经营相关服务

  是指为他人的特许经营行为提供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不包括特许人进行的特许经营行为本身。“特许经营”与“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概念不同。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所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许可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是指为上述他人的特许经营提供咨询、调查等辅助性服务,旨在为他人的经营活动提供商业性管理等帮助。具体包括“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辅助、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咨询、特许经营商业事务管理、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四项。从事特许经营相关服务的典型主体主要包括为他人的特许经营行为提供商业咨询、调查、管理等服务的主体。

三、正确使用第35类服务商标

  为了有效发挥商标标示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基本功能,商标注册人应当对注册商标进行实际使用。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为限,商标注册人应规范使用已注册商标。

  (一)已注册商标的规范使用

  第35类服务的主要目的及特点在于为他人提供相关服务,因此第35类商标权利人在使用其注册商标时,应正确理解相关服务项目内涵和外延,在核定使用的服务范围内进行规范使用。

  在店铺门头上的商标使用是为了销售自己所生产的商品的,不属于对“为他人推销”服务的使用。当其他市场主体以核定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商标作为权利基础对上述行为主张侵权时,被控侵权人即便是获得了“为他人推销”服务的注册商标,该行为仍然可能构成对他人注册商标的侵权或不正当竞争。

   (二)权利的恰当维护和合理行使

  权利的维护和行使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权利不得滥用原则,商标权利人应避免权利滥用或过度维权,相关当事人也应避免超过限度的使用行为。

  1.市场经营主体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其服务均有可能具有一定的“商业性”及“管理性”等特点或属性。第35类服务商标权利人不能因其他市场主体在经营活动中提供的服务存在上述属性就认为该等行为与第35类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从而认为侵害其第35类服务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禁止其他市场主体正当提供服务。

2.相关市场主体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商标时,也应注意使用方式和界限,避免超出必要限度。例如,相关当事人在正当使用商品商标时,应注意使用方式和界限,避免相关具体使用行为造成对他人服务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再如,商标被许可人应当严格在被许可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内进行使用,避免超出被许可范围的相关使用行为造成对他人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四、小结:国家知识产权局前述《指引》提出:(第3502组的特许经营相关服务),是指为他人的特许经营行为提供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不包括特许人进行特许经营行为本身。“特许经营”与“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概念不同。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所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许可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是指为上述他人的特许经营提供咨询、调查等辅助性服务,旨在为他人的经营活动提供商业性管理等帮助。具体包括“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辅助、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咨询、特许经营商业事务管理、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四项。从事特许经营相关服务的典型主体主要包括为他人的特许经营行为提供商业咨询、调查、管理等服务的主体。餐饮等商业特许经营公司(加盟连锁经营管理公司)开展的特许经营行为本身,以及餐饮等加盟店、连锁店按照特许经营模式开展的餐饮等经营活动,与第3502组服务(如“350096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服务、“350078饭店商业管理”服务)之间,既不属相同服务也不属类似服务,故特许人未注册35类商标可以开展特许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