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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TV电视中著作权纠纷问题

发布者:马贵生 时间:2022年04月24日 20时48分 | 已阅读: 597 | 举报

目前,广电网、电信网、互联网,采用电视信号传输方式并非传统有线电视网的信号传输,而是采用IPTV传输系统。IPTV(交互式网络电视)由全国IPTV集成播控总平台和各省区市的集成播控分平台两级组成即二级播放平台。各节目信号在二级播控平台集成时,各电信运营商可以向二级播放平台公司申请加入个性化的节目内容及EPG(电子节目指南)管理菜单等,经过其同意并集成后,再分别传输至各电信运营商的核心系统。IPTV...


目前,广电网、电信网、互联网,采用电视信号传输方式并非传统有线电视网的信号传输,而是采用IPTV传输系统。IPTV(交互式网络电视)由全国IPTV集成播控总平台和各省区市的集成播控分平台两级组成即二级播放平台。各节目信号在二级播控平台集成时,各电信运营商可以向二级播放平台公司申请加入个性化的节目内容及EPG(电子节目指南)管理菜单等,经过其同意并集成后,再分别传输至各电信运营商的核心系统。

IPTV业务基础包指用户开通IPTV业务后,所能享受的基础服务内容和基础功能,由直播、点播两部分组成,涵盖直播、时移、回看、免费点播等服务形式。其中,直播频道主要包括:中央电视台和各省级电视台的卫星频道,地方电视台频道,地方省各设区市电视台频道;时移:2小时;回看:7天;点播节目库:约5万小时,每月更新约2500小时。IPTV的“回看”与“点播”不同,“点播”系针对节目内容进行单独的存储并定制节目单可供用户选择播放,没有时间限制;而“回看”系在二级播控平台将直播信号传输到各运营商的核心系统后,该系统将保存7天×24小时的直播信号,并与二级播放平台的公司提供的EPG管理菜单中的时间点相匹配。

IPTV电视的知识产权纠纷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是主要适用的法律规范。被具体主张《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权利包括复制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本文主要讲一下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行为实际应用。

案例:原告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电信某分公司,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立即停止提供某动画片的在线播放服务,判令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支出10万元。事实和理由为,某动画片系英国某公司旗下作品。2015年在中国大陆上映。原告发现,被告在未取得原告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在某地域范围内经营IPTV机顶盒和网络向观众提供涉案动画片的在线播放服务,该行为严重侵犯原告就该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经济损失。

分析案件,原告主张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信息网络传播与传统传播方式最大的不同,在于信息网络传播是“交互式传播”,其特征在于受众可以自主的选择信息内容及接受传播的时间和地点,而传统传播方式均无法实现“交互式传播”,即受众只能按照服务提供者的安排被动的接收来自服务提供者提供的内容。换而言之,如果节目传播是在具体的时间和地点播出,受众者不能自主选择接受信息,案件不适用信息网络传播权。

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中国电信某分公司诉讼请求是否成立,我们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研讨:

一、作为原告的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主体是否适格。英国某公司必须取的某动画片作品登记证书或证明其为著作权人,才能授权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授权文件必须经所在国当地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国当地使领馆认证。

二、授权的范围。授权许可使用的权利范围:有线数字电视视频点播VOD业务及准视频点播NVOD业务(不含直播、下载等)、传播网络权限授权地域范围内的广电专网(不含互联网、亦不包括开路广播卫星传输等任何非网络传输方式)地域范围限于某某省市行政区域范端仅限电视机终端(不含互联网电视平台及终端、IPTV、移动终端)。原告的授权范围必须含互联网电视平台及终端、IPTV、移动终端。另外,原告被授权的内容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且包含能以自己的名义针对侵权行为采取维权措施。

三、中国电信某分公司播放动画片形式。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如果涉案动画片只能在固定时间播出,原告主张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就存在瑕疵。进而言之,如果原告没有取得著作权中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原告诉求可能被驳回。

四、避风港原则。中国电信某分公司播放动画片显然时互联网网络服务提供行为,即服务提供者并不直接提供作品或者制品,而是提供(他人上传作品的)信息存储空间或者(指向他人作品的)网络链接,对应的即是互联网网络服务提供者。最高院规则:认定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应当坚持服务器标准,对于仅提供链接者应当认定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身份的认定,可以结合网页标注信息、用户付费时显示的收费信息,结合网页提供者同页面其他类似内容访问时后台数据所显示的链接跳转信息进行综合认定。当网页提供者的举证达到高度可能性标准时,应当认定其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地位,可以适用避风港原则,如果中国电信某分公司行为被认定提供的是互联网网络服务,其直接侵权责任则基本可以免除(分工合作情况除外),判断其责任的焦点则一般会集中在是否符合“避风港制度”予以免责之情形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有证据证明网络服务提供者与他人以分工合作等方式共同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构成共同侵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其仅提供自动接入、自动传输、信息存储空间、搜索、链接、文件分享技术等网络服务,主张其不构成共同侵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五、中国电信某分公司播放内容是否取得相关授权。著作权中的授权包括专有使用权和非专有使用权。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专有使用权的内容由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视为被许可人有权排除包括著作权人在内的任何人以同样的方式使用作品;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被许可人许可第三人行使同一权利,必须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具体而言,如果是合作关系,中国电信某分公司对各电信运营商提供节目的合法性必须进行相关的审核,对各电信运营商取得授权应追根溯源。

六、经济损失具体数额

涉案动画片赔偿额确定,应考虑视频的收视率、点击量、档期、传播渠道、提供涉案作品的商业模式、收费标准、被诉行为是否发生在热播期,被诉侵权视频的清晰程度和影响力等多方因素。如果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及中国电信某分公司的违法所得,亦未提供可参照的许可适用费用的相关证据,法院就会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知名度和市场影响、涉案侵权行为性质和情节、主观过错承担等因素,酌情判决。

     综上, IPTV电视中涉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问题虽然比较多,但诉讼中,原被告双方对以上问题都应予以重视,证据也应围绕上述内容进行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