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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倪善发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8日 23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王继亮与刘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苏0707民初669号 原告王继亮,居民。 委托代理人A、B,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居民。 原告A与被告B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成刚之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6年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的委托代理人B、被告C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被告A向原告借款8000元,被告A拖欠不还,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8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A辩称,借款属实。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20日,被告A向原告B借款8000元,约定2015年11月10日还款,未约定利息。被告A拖欠不还,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8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以上所确认的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笔录、原告提交的借据在案为凭,已经本院开庭审查和质证,真实、合法,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A向原告B借款8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被告约定还款时间未约定利息,原告主张的利息可从借款逾期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故对原告A要求被告B偿还借款8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A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B支付借款本金8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11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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