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周团结与冯X、徐X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707民初10747号
原告:周团结,男,1978年11月22日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XX,
委托诉讼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男,1985年2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XX,
被告:A,女,1983年6月22日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XX,
原告A与被告B、C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9日立案,原告A于2017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A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B撤诉,
案件受理费1910元,减半收取955元,由原告A负担,
代理审判员 A
二〇一七年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B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