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善发律师 08:00-22:00
倪善发律师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15051177153
咨询时间:08:00-22:00 服务地区

A与B、C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倪善发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8日 12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苏07民终12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A,居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A,居民,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A,居民, 上诉人A因与被上诉人B、原审被告C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2015)赣民初字第048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4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A、被上诉人B的委托代理人C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A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2日,A向B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交A持有,借条中约定于2014年8月2日偿还,逾期按20%计算违约金,后A没有偿还,现A诉至法院,要求A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庭审中,A辩称实际借款数额为25000元,借款没有用于家庭生活,A明知借款用于传销而出借,本案是虚假诉讼等答辩意见,均没有提交证据予以证明, 另查明,A、B于2013年10月24日登记结婚,上述债务发生在二人登记结婚前,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原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A向B借款5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约定还款期限和违约金,A要求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对A要求B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上述债务发生在二人登记结婚前,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对A要求B对上述债务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A辩称的实际借款数额为25000元,A明知借款用于传销而出借,本案是虚假诉讼等答辩意见,均没有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不予采纳,A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是其对质辩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本案的审理,原审法院遂判决:一、董涛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A支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10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A要求B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A上诉称,被上诉人对该借款用于非法传销活动是明知的,故该借款不应受法律保护,请求二审法院发回重审, 被上诉人A辩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A并不知道该借款系用于传销,请求维持原判, 一审查明的事实,二审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义务提供证据证明,否则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关于上诉人A上诉称,涉案借款系用于非法活动,不应受法律保护,被上诉人A不认可,上诉人在一、二审中亦未提供证据证实,上诉人在二审庭审中还称已偿还部分款项,庭后亦未提供证据证实,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无证据证实,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上诉人A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A 代理审判员  B 代理审判员  任李艳 二〇一六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 娟 法律条文附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倪善发律师 已认证
执业年限 11
  • 江苏顺维律师事务所
    • 执业11年
    • 15051177153
    • 江苏顺维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1年 (优于61%的律师)

    • 用户采纳

      1次 (优于74.68%的律师)

    • 用户点赞

      2次 (优于85.82%的律师)

    • 平台积分

      558分 (优于70.98%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7篇 (优于97.68%的律师)

    版权所有:倪善发律师IP属地:江苏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68893 昨日访问量:20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