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葛成敏律师 时间:2021年04月23日 134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公诉机关指控:
2017年8月份,被告人王XX在宿州市埇桥区北关经营大发烟酒店,通过向不具有资质的销售者购买贵州茅台酒(53vol×6×500ml/件),且无合法有效的来历证明,后向宿州市居民谷X销售该“贵州茅台酒”15件,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均属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销售金额人民币108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王XX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XX主动投案,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具有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王XX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王XX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王XX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认为被告人王XX案发后能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在公安侦查阶段即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依法从宽处罚;
已双倍退赔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建议对被告人王XX在公诉机关的最低量刑建议予以处罚并宣告缓刑。
经审理查明:
“贵州茅台”商标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登记注册,续展注册有效期自2013年4月21日至2023年4月20日。该商标注册人为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授权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并由其对所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进行真伪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
法院认为:
被告人王XX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销售金额数额较大,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XX主动投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对其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自愿认罪认罚,其主动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因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王XX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
案件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