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葛成敏律师 时间:2024年03月28日 21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胡XX,男。
被告:泗县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X,泗县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郑XX,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XX,安徽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XX与被告郑XX、泗县飞鹏路桥工程
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XX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有处分权,原告现提出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胡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00元,由原告胡XX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