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成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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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起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要求被告支付款项近20万元。代理被告,原告开完庭自愿撤诉。

发布者:葛成敏律师 时间:2024年03月28日 6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胡XX,男。

被告:泗县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X,泗县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郑XX,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XX,安徽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XX与被告郑XX、泗县飞鹏路桥工程

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XX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有处分权,原告现提出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胡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00元,由原告胡XX负担。

葛成敏律师联系电话(微信)13615578599,现在执业于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宿州市律协刑事法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安徽-宿州
  • 执业单位: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41320********9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