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成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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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恋介绍转账款项性质争议,居间费主张因举证不足被驳回案

发布者:葛成敏律师 时间:2026年03月23日 543人看过 举报

2026-03-23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甲与乙系同村村民,甲为单身状态,2024 年 7 月,经乙及案外人介绍,甲与相亲对象丙相识。2024 年 7 月 18 日,甲通过微信分三笔向乙转账合计 50500 元,其中核心款项 5 万元,乙收款后 20 余分钟便向他人转账 5 万元。

甲与丙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后产生矛盾,双方相处破裂,丙离开甲的住处。甲认为其向乙支付的 5 万元为居间介绍费,因介绍的对象未能与其共同生活,乙应退还该费用,且乙曾口头承诺若丙离开便返还 5 万元,多次索要未果后,甲于 2026 年诉至法院,要求乙退还居间介绍费 5 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乙辩称,案涉 5 万元并非居间介绍费,而是甲给付丙的彩礼,其仅是代为收款,收款后已按丙的要求转交相关人员,并未实际占有该款项;且并非乙主动为甲介绍对象,而是甲多次请求,同时丙并非自行离开,是甲主动将丙送走,甲也从未向其正式索要过该款项,故请求法院驳回甲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乙在 2024 年 7 月 20 日曾微信告知甲若与丙无法相处可将女方带走并退还 5 万元,甲当时语音回复 “钱交给那边了,他找着那个下家,他把这个钱给你”,双方后续就退款问题未能达成一致。

二、判决结果

当地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甲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 1050 元,由原告甲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提起上诉。

三、案件难点

  1. 款项性质的举证与认定难题:本案核心争议为 5 万元是居间介绍费还是彩礼,双方均无书面协议、收条等直接证据证明自身主张,仅能提供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间接证据,法院需结合证据内容、交易习惯及本地习俗综合判定,如何准确认定款项性质成为案件关键难点。

  2. 当事人陈述前后矛盾的采信问题:甲在诉讼中主张 5 万元为居间介绍费,但在与乙的微信聊天中,对乙提及的 “钱交给那边了” 未提出任何异议,后续主张与此前的行为表述存在矛盾,法院需判断该矛盾是否影响其主张的真实性,以及如何采信当事人的陈述。

  3. 代为收款行为的责任界定难点:乙主张其仅为代为收取彩礼,并非款项实际接收方,收款后已及时转交,在此种情况下,如何界定代为收款方的法律责任,若款项产生返还争议,代为收款方是否需承担返还义务,成为本案的法律适用难点。

  4. 口头承诺的效力认定问题:甲主张乙曾口头承诺若丙离开便退还 5 万元,而乙对此予以否认,在无书面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如何认定口头承诺是否存在、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也是本案的审理难点。

四、葛成敏律师办案思路

葛成敏律师作为被告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结合案件事实与证据情况,制定了针对性的办案思路,核心围绕反驳原告款项性质主张、举证代为收款事实展开,具体如下:

  1. 核心抗辩:否定居间介绍费性质,主张款项为彩礼:针对原告甲提出的 5 万元为居间介绍费的主张,律师首先从事实层面予以全盘否定,指出双方无任何关于居间介绍费的书面约定,且本地婚恋习俗中不存在如此高额的介绍费,从合理性角度推翻原告的核心主张,同时明确案涉款项是甲给付相亲对象丙的彩礼,而非介绍费。

  2. 举证证明代为收款的事实与款项流转过程:律师向法院提交微信转账记录等关键证据,证明乙在收到甲转账的 5 万元后,短短 20 余分钟便将该款项转交给他人,客观上不存在实际占有该款项的情形,充分佐证乙仅是代为收取彩礼的中间方,并非款项的实际接收主体,不应承担返还义务。

  3. 援引微信聊天记录,指出原告陈述的矛盾点:重点提交原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其中原告甲对乙 “钱交给那边了” 的表述未提出异议,律师以此为关键突破口,指出原告在诉讼中的主张与此前的真实意思表示存在明显矛盾,且无法作出合理解释,其主张的可信度应予以否定。

  4. 还原案件事实,反驳原告的其他诉讼理由:针对原告提出的 “乙口头承诺退款”“丙自行离开” 等主张,律师逐一予以反驳,指出原告无任何证据证明口头承诺存在,且实际是原告主动将丙送走,并非丙不愿共同生活,从案件事实层面进一步削弱原告的诉讼理由,强化被告的抗辩主张。

  5. 明确法律责任边界,主张被告无返还义务:从法律层面阐述,乙作为代为收款方,在已按委托人要求完成款项转交的情况下,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居间服务合同关系,也未实际占有案涉款项,故无需承担款项返还的法律责任,原告的诉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五、律师点评

葛成敏律师结合本案判决结果与司法实践,对本案的争议焦点、裁判思路及法律启示作出如下点评:

  1. 民事诉讼 “谁主张谁举证” 原则的严格适用:本案中,原告甲主张 5 万元为居间介绍费,但始终未能提供书面协议、收条等直接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居间服务合同关系及介绍费的约定,仅为单方陈述,而被告乙提供了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佐证自身主张,法院最终因原告举证不足驳回其诉讼请求,充分体现了民事诉讼中 “谁主张谁举证” 的核心原则。这提醒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对于重要的权利义务约定,应尽量签订书面协议,留存相关证据,避免因举证不足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2. 款项性质的认定需结合证据、习俗与交易常理:法院在认定案涉款项性质时,并未仅依据单方陈述,而是结合微信聊天记录、款项流转过程,同时参考本地婚嫁习俗中彩礼的支付惯例,认定被告关于款项为彩礼的主张更具现实合理性。司法实践中,对于无书面约定的款项性质争议,法院通常会综合考量证据内容、本地习俗、交易习惯及日常生活常理,作出符合客观事实的判定,而非单纯采信一方的口头陈述。

  3. 当事人陈述的一致性对诉讼结果至关重要:原告甲在微信聊天中对被告 “钱交给那边了” 的表述未提出异议,但其在诉讼中却主张该款项为支付给被告的介绍费,陈述前后矛盾且无法作出合理解释,该行为直接影响了法院对其主张真实性的认定。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陈述及诉讼中的主张应保持一致,若存在明显矛盾且无合理解释,其主张的证明力将大幅降低,甚至可能被法院否定。

  4. 代为收款行为的法律责任需结合实际行为界定:本案中,被告乙仅实施了代为收款并及时转交的行为,未实际占有、使用案涉款项,也未与原告形成居间服务合同关系,故法院未判决其承担款项返还义务。司法实践中,对于代为收款行为,若代收方已按约定完成款项转交,且无过错、未实际占有款项,一般无需承担款项返还的法律责任,款项的返还争议应在实际的收付双方之间解决。

  5. 口头承诺的法律效力需有充分证据佐证:原告主张被告曾作出口头退款承诺,但因无任何证据予以证明,且被告予以否认,法院未采信该主张。在民事活动中,口头承诺虽在法律上具有一定效力,但因难以举证,极易引发争议,故对于重要的承诺或约定,应尽量采用书面形式固定,留存录音、录像、聊天记录等证据,确保承诺的可举证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葛成敏律师,现在执业于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宿州市律协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宿州市律协律师培训教育...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安徽-宿州
  • 执业单位: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41320********9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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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1320********93 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