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成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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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起诉解除合同返还租金140000元及利息,代理被告,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求。

发布者:葛成敏律师 时间:2024年03月28日 46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耿X,女,1971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XX,安徽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安徽XX律师。

被告:刘XX,男,1950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XX,安徽XX律师。

原告耿X与被告刘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2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耿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彭XX、陈XX,被告刘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葛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耿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依法解除原、被告于2020年9月16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租金1400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LPR利率计息至还清之日止);

3、本案的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2020年9月16日租赁被告位于娄庄街电信局对面房屋,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赁费每月30000元,按年支付,每年共计360000元。原告第一年房租付了350000元,剩余房租10000元。在2021年8月10日原告拿了50000元现金给案外人孙X(系原告在此开的“天天购物广场”店的经理,系原告丈夫的外甥),让其交给被告,原告本意50000元就包括2020年8月5日至2021年8月5日期间的剩余10000元房租,剩余40000元为今年的房租。但被告以原告逾期6天为由,按每日5000元扣除违约金30000元,加上被告以每日2000元计算的之前的违约金34800元。以致原告给付50000元尚不够违约金,后来原告知道此事后,拒不同意。2021年8月14日,原告在不知道以上情形的情况下,与案外人汤X一起给了被告200000元现金(被告一直以年龄大,没有办卡为由,只收取现金),原告签过字之后,才知道上述情况,原告遂表示不同意,双方纠纷至今协商未果。2021年11月17日,被告对原告承租的房屋进行销户停电.并多次当众闹事驱赶原告、张贴房屋租期到期通知,致使原告无法继续经营,经多方协调均未果。当日,原告向被告发出《解除租赁合同通知书》,并于2021年11月21日上午9点40分左右送达被告:要求被告在三日内退还原告多付的房屋租金140000元,现已逾期。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具状起诉,望判如所请。

被告刘XX辩称:

1、被告不同意解除双方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该房屋租赁合同并不是原告诉求的诉状所述的2020年9月16日签订的,因为该合同是后来补充另行签订的一个合同,双方实际租赁期限是2012年的6月5日,在原告要求被告给两个月的期限的情况下,合同签到每年的8月5日履行,本案每年合同的跨度期是从每年的8月5日开始实际履行;

2、原告存在未按双方合同约定支付房屋租赁费的根本违约行为,而且经被告多次催讨租赁费至今未支付,应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并向被告付违约金;

3、原告诉求被告返还租金140000元及利息,没有任何依据。原告的根本违约行为,导致被告至今没有收到应收到的租金,应承担违约责任,而且原告诉状所述根本不属实。原告在出具160000元欠条之前,就已经知道他交付的50000元是支付以前拖欠的房屋租金及部分违约金。因为双方签订的合同是从2012年至今11年了,新签的两年的合同,也是在被告向原告多次讨要租金拒不履行的情况下,双方报警到派出所,在派出所的主持下,双方又另行签订了两年的租赁合同,因此50000元钱是支付以前的房屋租金及部分违约金。原告在给付被告200000元租金的时候,是早已明知这一事实,而且是同意支付给被告的,并且自愿出具亲笔书写的,尚欠被告房屋租赁费160000元的欠条。从以上可知,全年的租赁费是360000元,出具160000元的欠条,扣除200000元已付的租金,原告本人是明知这50000元钱是不计算在内的,在本次起诉当中,把以前算清的账又拉到本次的租赁费当中,明显与事实不符。而且该欠条上明确的记载了剩下的160000元租金在9月30日前结清,并注明不给收回房子,且无息;

4、被告不存在原告诉称的多次驱赶原告,并张贴房屋租金到期等行为。至于原告诉状所说的停电是因为原告拖欠租赁房屋的租赁费,期间的电费拒不缴纳,该电费被告无奈先行替原告缴纳,后期因为原告一直拒不缴纳拖欠电费,被客观停电而且在供电人员到场时,与供电人员产生争执,阻挠其工作;

5、案涉房屋至今原告一直在使用当中,双方的租赁合同尚在实际履行中,原告一直在正常经营当中。综上,被告不同意解除合同,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要求原告支付被告剩余160000元的房屋租金,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

2020年9月16日,原告耿X与被告刘XX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约定:甲方(出租方)刘XX,乙方(承租方)耿X;甲方自愿将位于娄庄街电信局对面房屋一至二层共计2400平方米,承租给乙方使用,租赁期限为2020年8月5日至2022年8月5日为止,本合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平等自愿的情况下共同商定本合同细节如下:原于2012年8月5至2022年8月5日签订10年租房合同无效,合同作废;租期年限,租期两年,自2020年8月5日起至2022年8月5日止,终止本合同;付款方式,房屋租赁款每年人民币360000元。2020年8月5日至2020年9月16日付120000元,到9月26日一次性付清人民币240000元。如有违约乙方应赔偿甲方人民币每天3000元。2021年8月5日,一次性交清甲方房租人民币360000元,如有违约乙方应赔偿甲方违约金每天5000元;在租赁期的条约责任,合同期内乙方必须按时缴纳甲方房租,否则视为乙方违约,合同终止,甲方收回房子。房屋租赁期内,乙方无权转租、转借、转卖,不得擅自改动房屋结构,否则照市价赔偿,并做好防火防盗,若造成损失由乙方自负;在双方与见证人共同商定下,租赁期内房屋的三楼任何人不得进行使用或转租。租赁期内,乙方需保证房内设施、设备不动,如变动需经甲方同意,否则照市场价赔偿,交房前乙方需保证水电费不欠缺。乙方电表电路和原来一样,随便乙方怎改线路,与甲方无关。租赁期满甲方收回出租房屋,乙方所有装潢与与甲方无关,乙方自行拆除,乙方应在2022年7月20日至2022年8月5日之前拆除所有装潢设置,否则自动放弃。在拆除装潢时不得人为损坏甲方墙体屋面,如有损坏按市场价赔偿。在合同期内,乙方履行合同后,甲方不得妨碍正常经营,造成后果甲方负责。合同期满,在同等条件下甲方应优选给乙方。合同签订后,原告使用租赁房屋经营“天天购物广场”。2020年9月6日,原告按约定支付房租120000元。2020年9月26日,原告支付房租200000元,下欠房租40000元没有支付。2021年8月5日,原告本应支付被告当年房租360000元,但原告实际于2021年8月10日支付50000元,2021年8月20日支付200000元。双方因合同中逾期支付有违约责任约定,对2021年支付的50000元、200000元房租中应扣除违约金数额发生争议,遂产生纷争。原告认为50000元中,10000元系2020年拖欠的房租,40000元系2021年房租,200000元系2021年房租。被告认为50000元中包括2020年10000元房租及违约金,2020年之前拖欠的房租。该问题引发矛盾加剧,原告没有及时缴纳电费,被告联系供电部门停止供电,向派出所报警等纠纷不断,以致成诉。

本院认为: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通过合同履行情况,原告首先违约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房租在先,引发后期矛盾,在合同履行中存在过错。原告请求判令解除合同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案件判决:

驳回原告耿X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耿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葛成敏律师,现在执业于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宿州市律协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宿州市律协律师培训教育...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安徽-宿州
  • 执业单位: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41320********9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