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葛成敏律师 时间:2024年03月28日 14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新XX公司(原名贵州XX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安龙县栖凤街道办事处市府大道华苑商贸城XX,统-社会信用代码9111XXXX9752244A.
法定代表人:王X,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安徽XX律师被告:宿州市XX,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经开区外环南路中XX2-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XXXX1300MA2WKBDF41.
经营者: 闵X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XX,安徽XX律师
原告新XX公司与被告宿州市XX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原告新XX公司于2022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原告新XX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XX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新XX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