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成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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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起诉被告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要求赔偿数万元。代理被告,原告开庭撤诉。

发布者:葛成敏律师 时间:2024年03月28日 14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新XX公司(原名贵州XX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安龙县栖凤街道办事处市府大道华苑商贸城XX,统-社会信用代码9111XXXX9752244A.

法定代表人:王X,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安徽XX律师被告:宿州市XX,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经开区外环南路中XX2-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XXXX1300MA2WKBDF41.

经营者: 闵X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XX,安徽XX律师

原告新XX公司与被告宿州市XX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原告新XX公司于2022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原告新XX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XX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新XX公司负担

葛成敏律师联系电话(微信)13615578599,现在执业于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宿州市律协刑事法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安徽-宿州
  • 执业单位: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41320********9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