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葛成敏律师 时间:2020年10月28日 85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白某,男,汉族,1995年10月10日生,安徽濉溪县人,住淮北市濉溪县双堆集罗集村西北庄。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8年11月29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被逮捕,现被采取强制措施羁押在宿州看守所里,因家庭贫困没有钱聘请辩护律师。白某在看守所里向埇桥区法律援助中心递交了法律援助申请书。埇桥区法律援助中心受理,经审查符合援助条件,指派本人作为白某抢劫罪一案一审诉讼辩护人。
辩护律师接到指派通知后,即到看守所会见了白某,认真听取了白某陈述,制作了会见笔录,告知其法律援助的条件,向其宣传法律援助的意义,被国家列为政府的民生工程的一部分,是国家当前的大政方针的具体扶贫济困形式体现,是党和国家惠民政策性落实的得利举措。白某当场对法律援助民生工程及法援中心工作人员表示衷心感谢。
被告人白某向辩护律师陈述的事实与办案机关侦查的事实基本一致,即2018年11月28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白X到宿州市埇桥区祁县镇宏丰宾XX要求住宿,被害人邱X将被告人白X带到宾馆五楼看房间时,被告人白X拿出一把尖刀威胁邱X,当场向邱X索要人民币10000元,因邱X身上没有钱而未遂。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白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未遂),且系累犯。建议对被告人白X在有期徒刑三年至六年幅度内量刑。
在会见过被告人白X后,辩护律师详细询问了被告人白X本案案发情况,犯罪未得逞原因,认真分析、反复询问案发时被告人心理情况、主观意志并结合被害人邱X的陈述及案发结果,辩护律师认为根据本案被告人白X的犯罪行为、情节及犯罪后果来看,被告人白X的行为不应认定为抢劫犯罪未遂,而应认定为犯罪中止,这无疑会对被告人白X的量刑产生巨大的影响和改变。被告人白X再三感谢辩护律师的认真、负责,尽心尽力。辩护律师根据白X提供的其母亲的电话号码和其联系但电话错误,再次会见时被告人白X提供的电话依然错误,辩护律师无法和被告人家人联系上,也无法告知本案件已援助。因被告人白X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白X恳请辩护律师辩护时提出犯罪中止、并希望对被告人白X从轻处罚的意见。
办案过程:
辩护律师在调阅本案的全部案件材料后第一时间会见被告人白X,首先,辩护人详细询问被告人白X案发情况,并试图与被告人家人联系,让他们积极和被害人近亲属联系,协商谅解,但遗憾的是被告人提供的电话错误未能联系到被告人白X家人。
其次,辩护人积极与案件的主办检察官及主审法官进行沟通。结合案件的事实提出了以下主要意见: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白X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定性不持异议,但被告人白X不是犯罪未遂,应认定为犯罪中止。刑法第24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本案中被告人白X属自动放弃犯罪的情形。首先,从时间性上讲,被告人白X在犯罪过程中、在犯罪结果发生之前主动放弃抢劫犯罪。
抢劫罪完整的实行行为包括侵犯人身的的行为内容和得财的行为内容,只有行为人自认为已将侵犯人身和得财的行为都实施完毕,才能视为行为实行终了。而本案中,被告人白X的得财行为并未实施完毕,犯罪结果尚未发生。
其次,自动性。被告人白X自动放弃抢劫犯罪的继续进行。
本案中,被害人邱X告诉被告人白X其家庭出事故,家庭困难,手机微信里仅有几百元,但楼下房间里有现金。但被告人白X因同情被害人,不忍心再伤害被害人,在当时被害人明确告诉被告人白X,其手机里和楼下房间里均有钱款的情况下,被告人白X是完全可以完成整个犯罪行为,即拿走被害人的手机、柜台里的钱等,但被告人白X并没有拿走被害人的手机,也没有到柜台里去拿钱,而是让被害人邱X进入宾馆房间内,然后自行离开犯罪现场,没有对被害人邱X进一步实施犯罪行为。被告人白X出于自己的主观意志,而放弃了自认为本可继续下去的抢劫犯罪活动,属主动放弃犯罪。即被告人白X放弃犯罪不是不能为,而是实不愿为也。自动性是一切犯罪的中止最本质的特征,当然也是抢劫罪的犯罪中止最本质的特征。因此,本案被告人白X在未完成抢劫犯罪的情况下,自动放弃犯罪,应认定为犯罪中止。同时被告人白X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一、从本案全部卷宗材料以及被告人白X法庭上的表现,可以看出被告人白X自被采取强制措施以来,从侦查、起诉到审判,积极配合侦查机关破案,如实供述、主动坦白交代自己全部犯罪事实,应认定为坦白。
据此,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的规定。因此,希望法庭对被告人白X依法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白X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好,有深切的悔罪心理,确有认罪服法和悔改的表现,当庭也自愿认罪。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白X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的规定,恳请法庭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白X,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白X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较轻,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恳请法庭在量刑时考虑上述情节,对其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白X系犯罪中止,具有坦白情节、悔罪态度好且当庭自愿认罪,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较轻,未造成危害后果,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具有法定的和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恳请法庭在对被告人白X量刑时,考虑到被告人白X的上述情节,对被告人白X从轻处罚,以达到教育、感化、挽救的功效。
在2019年5月23日的开庭审理过程,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白X虽已涉嫌抢劫犯罪,但被告人白X系犯罪中止、坦白、认罪、悔罪,建议法庭对被告人白X给予从轻处罚的意见被法院采纳。
办案结果:
本案经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案件事实后,对被告人白X的抢劫罪,未采纳公诉机关被告人白X系犯罪未遂、判处被告人白X三-六年的量刑意见,对被告人白X作出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案件结束。
本案关键:
本案关键是:被告人白X抢劫是犯罪未遂还是犯罪中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本案被告人白X的行为符合犯罪中止的情形。
社会效果和影响:
在当代中国,随着社会的向前发展,经济实力逐渐增强的今天,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抢劫罪问题仍然还很突出。抢劫罪是一种严重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犯罪,历来为我国刑法重点打击。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见到这类案件的发生,且案情非常复杂。由此可见,抢劫罪的社会危害性是非常大的,有的人觉得可能只是为生活所迫而逼不得已走上抢劫的道路,但是没有意识到抢劫罪的社会危害性何其地大。
本案作为抢劫罪案,是一种严重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犯罪,历来为我国刑法重点打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具有入户抢劫、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抢劫致人重伤、死亡、冒充军警人员抢劫、持枪抢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等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由于辩护律师的细致的工作,最后有力地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受援人的好评。通过本案例教育大家要遵纪守法,做合法公民。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较为普通的抢劫罪案。抢劫罪是行为犯,刑法对构成抢劫罪没有规定数额、情节方面的限制,只要行为人当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实施了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无论是否抢到钱财,也不论实际抢到钱财的多少,原则上都构成抢劫罪,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刑罚具有惩罚犯罪和警示社会的作用,此罪的确立可以从一定程度上警示相关人员遵守法律,增加确保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责任,这样才有利于刑罚作用的发挥。
具体到本案,被告人白X主动放弃犯罪、在法庭上如实供述,认罪、悔罪,辩护律师在为被告人白X争取从轻处罚提供了有力的说服力。最终法庭采纳辩护人意见,对被告人白X从轻处罚,最大限度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