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敬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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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结算单只有项目部盖章有效吗

发布者:包敬立律师 时间:2022年08月03日 188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17年8月31日,弘高公司(甲方)与名利公司(乙方)签订《材料采购合同》,约定材料供应工程名称为南京高尔夫售楼处、A2样板间;合同总金额根据实际发生量结算交货时间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交货,货物的质量保证期为2年;合同生效后,甲方应在3日内首付合同总金额的35%作为预付款,货物到齐,现场验收合格付至合同金额的80%,安装完毕验收合格付至结算金额的95%,5%质保期满10日内付清;因甲乙双方属于长期合作付款方式可根据工程款进度付款,但最终验收尾款付至总货款95%结算方式不变,5%质保金不变,否则属于违约;甲方逾期给付材料款,每延迟一天向乙方支付未付款的1%违约金,但违约金总数不超过未付款总额的100%。

南京钟山高尔夫别墅木制品结算单载明:工程名称南京钟山高尔夫别墅售楼处、A2样板间精装修工程,工程地点南京市钟山高尔夫别墅,工程时期2017年6月30日至2017年12月30日,整体付款情况:总合同金额1088744元,已付款金额250000元,剩余质保金金额54437.20元,剩余总未付款金额838744元(含质保金),其上加盖有弘高公司高尔夫售楼处和六期A2样板房装饰工程项目章,并有张文荣签名,落款时间为2018年7月12日。

名利公司称张家口崇礼项目因项目比较急,没有签合同,并提交崇礼项目结算单及报价单,其中结算单载明:工程名称崇礼太舞滑雪小镇一期营地I座酒店、J座酒店、I/J座新增业态精装修工程,工程地点张家口市崇礼区太舞滑雪小镇,工程时期2016年3月1日至2017年11月1日,整体付款情况:总合同金额9354105元,已付款金额7526400元,剩余质保金金额467705元,剩余总未付款金额1827705元(含质保金),其上加盖有崇礼太舞一期营地I、J座酒店区精装修专业分包工程项目部项目章,并有张某某签名,落款时间为2018年7月12日。

因弘高公司仅支付部分材料款,名利公司将其诉至法院,请求支付货款2666449元逾期付款违约金

法院审理认为:

《材料采购合同》是名利公司与弘高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虽未就张家口崇礼项目签订书面合同,但弘高公司认可该项目已付款金额,双方亦存在真实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

项目结算单上均加盖有项目章,并有张文荣签字。结算单确认了已付款金额质保金金额及未付款金额。结合名利公司提交的南京钟山项目结算单中对工程时间的记载及其陈述,可推知南京钟山项目的质保期尚未到期,故剩余质保金54437.20元支付条件未成就,弘高公司应支付除剩余质保金外的其他货款;张家口崇礼项目双方均认可未签订书面合同,对质保期没有约定,弘高公司应支付张家口崇礼项目的剩余全部货款。名利公司主张弘高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因南京钟山项目明确约定了违约金,故弘高公司应以欠付货款784306.8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起支付违约金,名利公司主张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张家口崇礼项目,因双方未能明确约定违约金,故对名利公司要求该项目支付违约金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弘高公司支付名利公司货款2612011.80元违约金

弘高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中院,中院最终驳回其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律师评案

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为被告提供了材料,被告未按约支付货款,属于违约,应支付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争议焦点在于双方对涉案项目材料用量和价款是否进行结算,原告提供了盖有被告项目章的结算单,且有被告认可的其公司项目经理签字确认,虽然被告提出印章真实性及签字真实性的抗辩,但其均无法提供证据证明,故法院未予采纳,最终按照结算单中确认的价款判决。

本案原告代理律师为江苏恒邦律师事务所包敬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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