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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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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拒付如何追索

发布者:包敬立律师 时间:2022年05月06日 48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18年7月17日,某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作为出票人、承兑人签发9202号承兑汇票,票面金额20万元,收票人记载为XX公司,票据到期日2019年1月17日。2018年8月23日,XX公司为支付货款将上述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XX公司;9月21日,XX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丰县xx公司;2019年1月21日,丰县xx公司提示付款被拒,理由为“清算失败”。被拒付后,丰县xx公司作为原告至丰县法院起诉被告XX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张X,请求判令XX公司、张X给付9202号承兑汇票金额20万元及利息。2019年4月22日,丰县法院判决XX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丰县xx公司支付票据款20万元及利息,张X对前述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XX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一审判决。期间XX公司曾于2019年5月17日向XX公司邮寄《通知书》,即告知丰县xx公司起诉及判决事宜。2019年7月29日、10月9日,张X分别向丰县xx公司转账支付票款10万元、10万元。

另,2018年3月11日,XX公司甲方与XX公司乙方签订《材料采购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采购板材,合同总金额819000元,乙方应于合同签订后15日内交货,甲方应在供货或安装完毕支付696000元、于工程竣工结算后三十日内付清余款等。

法院审理认为:

依据我国票据法,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票据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被追索人依规定清偿后,可以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现有证据足以表明最后持票人的追索权被生效判决确认后,XX公司履行了相应的清偿票款义务,依法取得涉案9202号承兑汇票项下与持票人丰县xx公司相同的票据权利(与XX公司已清偿债务相当的部分)。XX公司选择向前手XX公司再追索票款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及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判决被告XX公司给付原告XX公司涉案票号为2313xxx9202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票款20万元及利息

律师评案

本案是票据追索权纠纷,依据票据法》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票据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被追索人依规定清偿后,可以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及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本案丰县**公司作为涉案汇票持票人,因未能从出票人处承兑款项,故其向汇票背书人之一原告隆XX行使追索权,并经法院判决生效,且XX公司已经实际履行,XX公司即享有向其他汇票债务人再追偿权,故其向作为汇票债务人的被告XX公司行使本案追索权符合法律规定。

本案原告代理律师为江苏XX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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