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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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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干活受伤怎么赔

发布者:包敬立律师 时间:2021年12月22日 52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原告李某某受被告许某某雇佣从事驾驶员工作,202032615时左右,许某某将货车苏CJP779停放在浙江省乐清市翁垟街道后,与李某某一起准备将车载的电线杆卸下,在解开部分捆扎货物的绳子时,货物向右边滑落,将位于货车右边的李某某砸伤,造成李某某休克,随后李某某被送至浙江省乐清市人民医院救治,经诊断:多发伤,血气胸,肺挫裂伤,多发肋骨骨折,腰45椎体暴裂性骨折,骶骨1骨折,腰椎多发横突,棘突骨折,休克,腹腔游离气体影,左腰部挫伤,右肾囊肿。出院后李XX截瘫,卧床不起,经鉴定构成一级伤残,存在大部分护理依赖。

上述货车系许某某实际所有,登记在许某某名下,在太平XX公司投保有商业三者险。2020327日,乐清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该事故出具了不予受理告知书,该告知书载明该事故属于意外,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事故发生后,被告仅赔偿108000元后未再赔付。原告李某某将许某某、许某某、太平XX公司共同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自身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在卸货过程中,作为接受劳务一方的被告许某某未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也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应当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而原告李某某作为成年人,应当具有自主的风险识别意识,其未尽到应有的安全谨慎义务,亦存在过错,本院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确定被告许某某承担70%的责任,原告李某某自负30%的责任。结合原告诉请,最终确认原告损失为:医疗费198726.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450元、残疾赔偿金XXX元、误工费46948元、营养费6450元、护理费262240元、交通费1800元、鉴定医疗费1561.78元、住宿费2000元,合计XXX.2元,精神抚慰金酌定支持35000元,根据责任比例划分,被告许某某应赔偿原告共计XXX.9元。

关于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的问题。因本次事故为停车熄火过程中发生,并非交通事故,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第二章第二十二条规定“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者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对第三者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合同约定,对于超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的部分负责赔偿”。三者险与交强险存在赔偿的先后顺序,三者险系对超出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的部分予以赔偿,则交强险的适用条件也限定三者险的适用范围,而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交强险的适用情形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故三者险也应仅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而本案的事故并非交通事故,因此被告太平XX公司不应在三者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评案本案是一起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在工作中受伤的,接受劳务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若提供劳务者自身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适当分担过错,本案李某某跟许某某干活过程中,被货物砸伤,许某某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因李某某本身作为成年人未能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故法院酌情按三七比例分担双方的责任,李某某伤情较重,构成了一级伤残,最终获得118万余元的赔偿。

本案代理律师为江苏XX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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