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包敬立律师 时间:2021年12月16日 124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2021年2月28日至3月1日间,在徐州市铜山区XX境内,被告人崔XX与贺X(2004年6月25日出生,另案起诉)经预谋,以借用名义取得蒋XX(2004年8月10日出生)家中四件黄金首饰(一个黄金手镯、一条黄金项链、一条黄金手链、一个黄金挂坠,合计重量为61.36克)进行出售,后再以购买相似款式的假黄金首饰还给蒋XX的方式实施盗窃。期间,被告人朱XX在明知崔XX、贺X二人采到该种方式实施盗窃的情况下,仍全程跟随并帮忙寻找购买假黄金首饰的地点及挑选相似款式的首饰。后经鉴定,被盗的黄金首饰价值合计人民币26300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定:
被告人崔XX、朱XX与他人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崔XX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朱XX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崔XX、朱XX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最终判决:一、被告人崔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已预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律师辩护意见:作为崔XX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1.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属于坦白,根据刑法六十七条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2.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应当从宽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制定《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三、9.从宽幅度的把握。认罪认罚的从宽幅度一般应当大于仅有坦白,或者虽认罪但不认罚的从宽幅度。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自首、坦白情节,同时认罪认罚的,应当在法定刑幅度内给予相对更大的从宽幅度。因此,根据崔XX在本案的情节,有坦白,愿意认罪认罚,辩护人认为对其应当给予比较大的从宽幅度。
3.已赔偿受害人损失并取得受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
4.没有前科劣迹,是初犯、偶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5.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结合本案,崔XX盗窃盗窃价值26000余元,属于情节较轻,有坦白,也愿意认罪认罚,还是初犯、偶犯,其已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已赔偿受害人并取得其谅解,说明其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居住的社区也没有重大影响,符合判处缓刑条件,辩护人认为应当适用缓刑。
律师评案:本案是一起简单的盗窃罪,盗窃数额不高,亦不是盗窃惯犯,被告人系一时兴起,法律意识淡薄才导致临时犯案,归案后认罪态度好,也积极赔偿了被害人,根据法律规定判处缓刑并无太大问题,但是根据法律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司法实践中缓刑的判处关键除满足法定条件外,还需要有社区矫正机构愿意接收,若社区矫正机构不同意接收,无具体执行部门,即使符合缓刑法定条件,法院也不会判处缓刑。被告人若想判处缓刑,须有相关社区矫正部门出具同意接收的意见书,本案崔XX所在地社区矫正部门开始不同意接收崔XX在其社区进行矫正教育,经过律师多次沟通努力,最终社区矫正部门同意接收崔XX,最终获判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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