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马培杰律师 时间:2022年03月30日 22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疫情之下,房地产市场萧条,众多发地产开发企业面临困境,那么如果开发商进入破产清算当事人还能顺利拿到房子吗?
本人处理的某案件,因许X购买的房屋系商铺并非住宅,许X不属于消费性买受人,法院驳回许X的诉讼请求。
那什么是消费性买受人呢?
商品房消费者是指以满足基本的生活居住需求为目的而购买住宅商品房的买受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9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第125条,商品房消费者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第一,在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第二,支付50%以上购房款。第三,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更进一步理解是指,消费者在案涉房屋同一设区的市或者县级市范围内名下没有用于居住的房屋,或者虽然已有一套房屋,但在面积上尚无法满足基本居住需要(即改善居住条件的需要)。
面对破产,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优先性又有哪些呢?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26条论述了商品房消费者的权利与抵押权的关系,即商品房消费者的权利具有优先于抵押权的权利实现顺位。因此,在执行程序中,当满足《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9条明确规定的条件时,商品房消费者具有优先于抵押权的权利顺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