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贾XX因与被上诉人李XX,原审被告杨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鹤庆县人民法院(2019)云2932民初11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贾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贾XX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90元,减半收取80元,由上诉人贾X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马培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