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逸生律师网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IP属地:广西

谢逸生律师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房产纠纷

  • 服务时间:00:00-23:59

  • 执业律所:北京市京师(南宁)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7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8607815969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夫妻共有唯一不动产可否拆分

发布者:谢逸生律师|时间:2018年05月28日|分类:法律常识 |391人看过举报

索某(男)与张某(女)针对共同所有的登记在张某名下的一套两居室房屋约定:南侧1间归索某所有,北侧1间归张某所。2007年1月,张某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离婚协议中有关房屋的约定无效,请求依法分割。

  关于婚姻双方均执意主张唯一的房屋这一问题。《物权法》实施以后,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一物一权”原则作出过一个较有影响力的判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确认双方离婚协议中有关房屋的约定无效,两居室房屋一套归张某所有,张某给付索某房屋折价款。法院的判决理由是: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权利人要实现其对物的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须以国家公权力的保护为后盾。而国家公权力要实现对物权的保护,必须以确定物的范围和界域为前提。一套房屋的范围和界域内只能确定一个所有权,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的统一登记制度中,不允许对同一套房屋登记两个以上的所有权。故不动产虽然可以由两个以上个人共有,但成套建造的单元楼房不得由两个以上个人分别所有该套房屋内的不同房间。

  在实践中,夫妻双方仅有一套房屋,离婚直接请求分割其中一间房间的诉讼较为少见,但一般双方都会请求此房屋的所有权。目前法院的通行做法是严格按照《物权法》,把涉案房屋判归一方所有,另一方仅能获得折价款。此时面临的问题是,夫妻双方的基本居住权与《物权法》“一物一权”原则的矛盾。本文坚持《婚姻法》可以突破包括《物权法》在内的一般性法律的观点,婚姻家庭中涉及物权的问题应由婚姻家庭的专门法律做出例外规定。在分割夫妻的唯一房产的问题上,考虑到离婚后双方的住房问题,可以对一套房屋的房间进行分割。因为,首先,夫妻双方无其他房屋,对住房的需求是离婚后能够正常生活最基本的要求,把房屋判归一方使另一方丧失了其应有权利,折价款很难换来稳定的居住权;其次,房屋是高价值的不动产,获得所有权的一方仍面临问题,其应在很短的期限内筹集房屋价值一半的折价款给付对方,这无疑使获得所有权的一方亦可能在离婚后面临严重的债务问题,甚至不得不出售唯一住房以支付折价款,如果出现这种情形,法院的判决不但没有使两人的住房问题得到解决,相反却使两人双双丧失了房屋,在北京、上海等大城市更是如此。笔者坚持《物权法》的“一物一权”原则,一套房屋只能有一个所有权。若把一套房屋的房间进行分割并确定两个所有权,则会产生一些问题:无论是采用隔断或者其他方式对房屋进行内部分割,都不可能由此产生功能、效用与原生房屋完全相同的房屋,换言之,不可能以人为的隔断为范围和界域确定不动产的界域,人为分割后不构成法律保护的不动产,从而无法享有房屋内部两部分的所有权。但是,夫妻双方离婚之后,仍可以共有的形式各自享受不动产一半的利益。无论房屋登记在哪方名下,法院都可以确认房屋为共有,无须把房产判给一方,导致双方的离婚后生活出现问题。诚然,若夫妻双方有多套房产,法院就完全不必采用共有的处理办法,因为离婚已经代表夫妻感情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离婚后使双方分开生活为首选。但夫妻双方仅有一套房屋的情形,法院就不得不对离婚后双方仍共同生活的不便和双方可能产生的住房困难进行衡量了。笔者认为法院应优先考虑解决住房问题,双方可以用改造房屋的形式使各自尽可能的分开生活。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处理办法实质上把离婚前的夫妻婚内共有变成了离婚后的一般共有,在离婚后的不动产处理上,双方应完全遵循《物权法》关于共有的规定。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广西 南宁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8607815969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439080

  • 昨日访问量

    401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谢逸生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