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早年丧夫,育有一子王某甲和一女王某乙,赵某因和儿媳不合,经常去女儿家居住,2011年5月份赵某立下遗嘱,自己的个人存款3万元归女儿王某乙所有,并对遗嘱进行了公证,2011年底赵某的女儿因交通事故去世,2012年3月赵某因病去世,留下一套房屋和三万两千元钱,赵某的儿子王某甲和女婿因对遗产继承问题发生了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
??赵某的女婿认为,岳母赵某立下公证遗嘱,自己的妻子王某乙有权单独继承赵某的3万元存款,岳母其他的财产由自己和妻子王某乙的儿子及王某甲共同继承。赵某的儿子王某甲认为,虽然母亲赵某立下遗嘱,由妹妹继承3万元存款,但妹妹先于母亲去世,母亲的3万元存款和其他财产依法应由自己和妹妹共同继承。
??法院经审理认为,2011年5月份赵某立下公证遗嘱,自己的个人存款3万元归女儿王某乙所有,该遗嘱合法有效, 2011年底赵某的女儿王某乙因交通事故去世,2012年3月赵某因病去世,赵某个人财产为一套房屋和三万两千元钱。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2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2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由此可知,在遗嘱继承中,若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先于立遗嘱人死亡的,则遗嘱中所涉及该继承人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即由立遗嘱人的法定继承人按照法定继承继承,不发生代位继承。
本案中王某乙先于被继承人赵某死亡,遗嘱继承指定的应当专属于王某乙的遗产份额3万元就不能够由王某乙的儿子代位继承,而应当按法定继承的规定进行办理,由王某乙的儿子和王某甲共同继承。赵某的其他财产也按照法定继承,由王某乙的儿子和王某甲共同继承。
208人看过离婚案件中如何分割房屋
369人看过怎样书写起诉状?
429人看过介绍亲友购买“内部低价房”被骗 房情两失
512人看过人走了,房子怎么办?
194人看过离婚协议中将房产赠与子女的行为是否可以反悔
259人看过【以案释法】离婚协议赠与子女的房产,一方反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