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逸生律师网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IP属地:广西

谢逸生律师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房产纠纷

  • 服务时间:00:00-23:59

  • 执业律所:北京市京师(南宁)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7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8607815969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遗嘱继承不适用代位继承制度

发布者:谢逸生律师|时间:2018年05月28日|分类:律师随笔 |378人看过举报

   赵某早年丧夫,育有一子王某甲和一女王某乙,赵某因和儿媳不合,经常去女儿家居住,2011年5月份赵某立下遗嘱,自己的个人存款3万元归女儿王某乙所有,并对遗嘱进行了公证,2011年底赵某的女儿因交通事故去世,2012年3月赵某因病去世,留下一套房屋和三万两千元钱,赵某的儿子王某甲和女婿因对遗产继承问题发生了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

??赵某的女婿认为,岳母赵某立下公证遗嘱,自己的妻子王某乙有权单独继承赵某的3万元存款,岳母其他的财产由自己和妻子王某乙的儿子及王某甲共同继承。赵某的儿子王某甲认为,虽然母亲赵某立下遗嘱,由妹妹继承3万元存款,但妹妹先于母亲去世,母亲的3万元存款和其他财产依法应由自己和妹妹共同继承。

??法院经审理认为,2011年5月份赵某立下公证遗嘱,自己的个人存款3万元归女儿王某乙所有,该遗嘱合法有效, 2011年底赵某的女儿王某乙因交通事故去世,2012年3月赵某因病去世,赵某个人财产为一套房屋和三万两千元钱。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2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2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由此可知,在遗嘱继承中,若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先于立遗嘱人死亡的,则遗嘱中所涉及该继承人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即由立遗嘱人的法定继承人按照法定继承继承,不发生代位继承。

本案中王某乙先于被继承人赵某死亡,遗嘱继承指定的应当专属于王某乙的遗产份额3万元就不能够由王某乙的儿子代位继承,而应当按法定继承的规定进行办理,由王某乙的儿子和王某甲共同继承。赵某的其他财产也按照法定继承,由王某乙的儿子和王某甲共同继承。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广西 南宁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8607815969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424206

  • 昨日访问量

    423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谢逸生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