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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亲友购买“内部低价房”被骗 房情两失

发布者:谢逸生律师|时间:2022年06月30日|分类:法律常识 |379人看过举报


介绍亲友购买内部低价房被骗房情两失

结婚在即,房价太高买不起?不用担心,市场价800万的房子,150万就能买!

不符合内部购房资格?不要紧,托人办理内部员工身份就行!

房子一年后才能过户是否有风险?你叔叔我都买了,还能害你吗?

老刘通过“内部关系”托人购买了低价房屋后,又满心欢喜地介绍侄女小芳去购房,没想到钱花了,房没了,亲情也破裂了,最终都是一场空。

案件回顾

60岁的老刘与魏某是老熟人,得知魏某有渠道低价购买国企职工内部房,立即为女儿小刘购买了一套。装修入住后,老刘邀请亲友来新房聚会,并迫不及待地向大家分享这个天上掉下的“大馅饼”。侄女小芳与男友恋爱多年,因无力负担北京高额的房价,婚期一拖再拖。听老刘介绍朝阳区某小区的房屋,市场价七八万一平,通过内部关系两万就能买下。面对如此优惠的价格,小芳心动了。老刘从魏某处拿来房屋钥匙,并带小芳实地参观以后,小芳不仅下定了购房的决心,而且一买就是两套。但考虑到自己并不是该国企的内部职工,小芳对自己不具有内部购房资格存在顾虑,老刘表示可以修改内部员工档案信息,不会有任何问题。因为亲眼看见了老刘一家入住的新房,同时也出于对老刘的信任,小芳当即向小刘转账290万元购房款,并立即对两套房屋开始装修。

没想到房屋装修完还没入住,房主上门通知要求收回房屋。小芳急忙给老刘打电话,却发现老刘购买的房子也被收回了。经过多方核实两人才得知,小芳和老刘通过魏某购买的房屋,均是魏某从中介公司租来的。现在租期届满,魏某又拖欠房租,房东就要求腾房并收回房屋。

小芳这才知道自己被骗了。虽然魏某因诈骗罪被判刑并被责令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但因其没有偿还能力,所以作为被害人之一的小芳未能获得全部赔偿款。交了钱却拿不到房,小芳一气之下将老刘和小刘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老刘和小刘返还购房款、装修押金、装修款等三百余万元。

法庭上,老刘和小刘辩称购房款由魏某骗走,自己也是受害人,小芳应该向魏某要求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项的合同;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小芳系委托人,老刘系受托人,委托事项为老刘帮助小芳低价购买国企职工内部房。其后,老刘将购买内部房的事项又转委托给案外人魏某,在老刘转委托过程中,老刘没有证据证明其明确告知了小芳将购房事项转委托给魏某。魏某不是该国企的员工,其本身也无分配或出售房屋的职权,且查明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老刘在转委托中就选任人选存在重大过失,应当对委托事项不能实现并造成小芳损失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查明的事实,小刘就涉案房屋的购买事项与小芳进行过沟通,并实际操作了代收小芳支付的购房款、向魏某支付购房款过程,与小芳就购买涉案房屋建立了事实上的委托合同关系,应就小芳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小芳明知其并非该国企的职工,不符合内部房购买条件,其通过非正当途径购买涉案房屋,且在交易过程中未尽到基本的风险注意义务,对所购房屋的信息从未予以核实,放任损害后果发生,故小芳在委托过程中亦存在过错,对损害后果亦应承担责任。根据小芳与老刘、小刘各自的过错程度,丰台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酌定小芳承担40%的过错责任,老刘和小刘共同承担60%的过错责任。双方均不服判决,提起上述,二审维持一审原判,现该案已生效。

近年来,有关房屋买卖的诈骗案频发。不法分子利用购房人渴望低价购房的心理,以特殊购房资格为诱饵,骗取亲友熟人的信任和钱财。在此法官提醒:一是严格核实购房信息的真实性。特殊购房资格应以官方发布信息为准,购房前应充分了解购房政策,对于自己是否符合购房条件进行客观评估,并通过合法、正规途径购买房屋,切勿轻信个人所谓的“内部渠道”“内部关系”等谎言,以免贪图低价而陷入犯罪分子的骗局。二是严格审查房屋的权属情况。签订购房协议前应要求对方提供房屋权属证书或购房证明,或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核实房屋的权属情况。向亲友分享“低价购房”消息时,务必先行核实该消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避免亲友的财产遭受难以挽回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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