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白条”债务应如何处理
【案情】
原、被告于2000年在务工时相识恋爱,次年10月登记结婚。2002年2月生育一子李某某。婚初,二人夫妻关系一般。2005年双方一起到浙江省绍兴市务工,期间双方发生矛盾,后被告刘某某离开务工地与原告分居至今。原告遂于2013年8月13日诉至法院,请求与被告离婚,并称其于2007年6月务工期间曾向其表姐借款30000元,要求被告与其共同分担。诉讼中,原告申请其表姐张某某出庭作证。对于该笔30000元的债务应如何处理?
【分歧】
离婚案件中,一方提供亲戚朋友出具的债务“白条”,要求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另一方共同偿还,另一方提出异议的,该项诉讼请求应如何处理?第一种意见认为,应与离婚诉讼一并解决。即当庭核实该借款的真实性,在查明事实后与离婚案件一并处理;第二种意见,建议债权人以本案夫妻双方作为共同被告,另行提起诉讼。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评析】
一、本案债务纠纷与离婚案件一并处理不利于事实查明。在离婚纠纷附带处理财产纠纷的情况下,借款人仅是离该财产纠纷事实查明的证人。假如夫或妻主张存在共同债务的一方与该证人的证词一致,法官即不可避免地陷于支持该方主张的境地。即使庭审法官庭前组织双方进行了证据交换等防止诉讼突袭的程序,另一方申请了证人出庭进行反驳,由于只有证人证言,也很难推翻该项事实。
不可否认的是当代社会相当一部分人缺乏诚信、诚实等道德品质,离婚案件中双方关系肯定不和,一方容易虚构借贷事实借以报复对方,加之一方的亲戚朋友出于“情谊”帮忙出庭作伪证,使得“借贷”债务在离婚诉讼中经常出现。
二、一并处理不利于保护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作为一个独立的诉讼,当事人一般享有提起诉讼、抗辩、证据搜集、申请回避等多项权利,其制度设计目的在于平衡诉讼双方的对抗能力,最大限度地维护公平正义。若该项债务纠纷与离婚案件一并处理,即使该纠纷发起方在开庭前已明确该项纠纷的事实(实际上,离婚诉讼起诉状或答辩状上一般仅载明婚姻状况,对财产状况多为结果性的表述),使得另一方可能有所准备,庭审中,该方亦仅能就该项债务相关事实发表质证意见进行反驳,而无法享受一个独立诉讼所赋予的权利。
三、该项债务纠纷另案处理可最大限度地保护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权利。单独提起诉讼,除了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上述两点不合理因素外,更重要的是,法院形成判决后,出借方可向法院申请执行,由此,夫妻共同债务的主张方势必付出一定代价,考虑到诉讼成本这一因素,亦可遏制相关虚假诉讼的发生。
四、由债权人单独提起诉讼亦可最大限度维护第三方的利益。如本文第二项所述,债权人单独提起诉讼可申请诉讼保全、主张计算违约金等多项诉讼请求,而上述权利在一并处理的模式下很难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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