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离婚协议赠与子女的房产,一方反悔能否撤销?
离婚,受到伤害最大的还是孩子,有的父母在离婚时,为表达对孩子的歉意,会选择将房子等财产赠与孩子。离婚后,一方却意图反悔,要求撤销赠与,法院会支持吗?近日某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撤销权纠纷案件。
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原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一女刘甲,一子刘乙。2017年12月8日,张某与刘某因案情不和,在民政局登记离婚,并订立《离婚协议书》。因两个孩子还小,原、被告为了尽量降低离婚对孩子造成的伤害,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将位于某小区共同共有的房产赠与给两个孩子刘甲和刘乙共同所有,因房屋系按揭贷款购置,剩余房贷由刘某负责偿还,孩子抚养权归刘某所有,共同债务由刘某承担等。离婚后,双方未将房屋过户给孩子。2019年10月10日,张某反悔,起诉至法院,要求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关于任意撤销权之规定撤销《离婚协议书》中对孩子的房产赠与。
法院在查明事实后认为,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本案原告申请撤销赠与,早已过一年除斥期间,并且在庭审中原、被告均承认订立《离婚协议书》时并不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离婚协议书》中的房产赠与条款并非单独的赠与合同,而是与离婚协议中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的解除、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及债务承担等问题等组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并带有感情因素,不能任意分割,也不能随意撤销。因此,不能将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中的房产赠与条款直接比照赠与合同处理。据此,法院最终驳回了张某要求撤销赠与的请求。
【法官说法】离婚时将共同所有的房产赠与孩子的做法比较常见,这种对房产的处理往往与解除婚姻关系密不可分,在双方当事人已经协议离婚的情况下,一方反悔请求撤销赠与条款的,人民法院经审查没有欺诈、胁迫等情形的,一般不予支持。因此,当事人签订《离婚协议书》时,一定要慎重考虑,一旦作出赠与,一方再想反悔,也无法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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