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慎重买卖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

发布者:谢逸生律师|时间:2018年05月28日|分类:律师随笔 |381人看过举报

    当前,和农村房屋买卖有关的案件经常出现,有的是农民申请宅基地未被批准,有的是城镇居民购买农民的房屋被法院判决无效,还有的是夫妻一方卖掉共有房产,另一方坚决要求买方归还。这里我们以几个案例向您说明,在买卖农村房屋时一定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农村房屋买卖很常见,但由于农村集体土地性质的特殊性,很容易由此引发各种矛盾纠纷。本文通过几个案例来提醒广大农民朋友及交易人,在您进行农村房屋买卖时,一定要慎之又慎。

  案例一:农村村民出卖自己所有的农村房屋后无法再申请宅基地

案例:农民张某将自己家的房子卖给同村村民后举家迁到城里,后因经济困难又欲搬回村里。向镇政府申请宅基地重新盖房子时,镇政府告知说他原有的房子卖了后便不能再申请宅基地了。张某怎么也想不通,认为自己虽然卖了房,但还是本村村民,为什么不能在村里再盖房呢?

  说法:农村宅基地是本村村民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无偿取得的,农民在出卖原有房屋后,如果又重新获得新宅基地盖房子,实际上是农民用无偿取得的集体宅基地使用权获利后再次无偿用地,此举将可能变相侵害村集体和其他村民的权益。对此,我国《土地管理法》和《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等法律法规都明确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民将住宅出卖、出租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案例二:不是农村户口的城镇居民到农村买房不受法律保护

  案例:王大爷儿女均在城市工作生活,王大爷便有意将农村老家房子卖了跟随儿女生活。经他人介绍,将老宅卖给了在县城某机关上班不是农村户口的李某。两年后政府要对王大爷原有房子进行拆迁。王大爷得知政府补偿款与其卖房价格差异很大后觉得亏了,便找到李某要求归还房子,李某不肯。王大爷起诉到法院,法院确认了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说法:当前城镇居民到农村买房现象比较多,但我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房屋或者“小产权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享有的权利,与特定身份相关联,为此,了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被确定无效。国家对本村以外人员进村买房限制非常严格。因此,李某与王大爷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因违反了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被确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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