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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案件中是否存在第三人

发布者:谢逸生律师|时间:2022年06月10日|分类:法律常识 |1782人看过举报


离婚纠纷案件中是否存在第三人

在审理离婚纠纷案件过程中,当遇有原、被告之外的其他人认为原、被告双方争议的财产等问题与自己有利害关系而要求加入诉讼,或者原、被告双方争议的财产等问题与其他人有关时,法官通常的做法是告知将该争议另案起诉,只判决或调解原、被告双方离婚及其子女抚养等问题,不将与其他人有关的争议一并处理。这样的做法当然没有错,但在一定程度上却增加了相关人员因另案起诉而导致的讼累,如果能让与原、被告双方争议的财产等问题有关的人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将该争议的财产等问题一并处理,效果肯定会更好。哪么离婚纠纷案件中能否出现第三人呢?对此,有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离婚纠纷案件中不存在第三人,第二种观点认为离婚纠纷案件中除原、被告之外可以有第三人,即存在第三人。

持第一种观点者认为,离婚纠纷案件是解决原、被告之间的婚姻这一身份关系的,与其他人无关,法院在审理此类纠纷时不能准许与原、被告之间的婚姻这一特定关系无关的其他人参加诉讼,在出现分割财产等问题涉及其他人时,法院只能先判决或调解离婚,然后告知可就争议的财产等问题另案起诉,不能与婚姻关系一并处理。

持第二种观点者认为,民诉法中的第三人是针对所有民事案件而规定的,并不是只适用部分或大部分民事案件,而少数民事案件不适用。离婚案件虽然主要是解决原、被告之间的婚姻这一身份关系的,但在财产分割等争议涉及其他人,且其他人加入诉讼并不影响离婚案件的审理时,应当准许或通知符合第三人条件的其他人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这样相关的争议就能一并得到处理,更能体现便民原则,可以避免当事人或相关其他人因另案起诉而增加的讼累。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纯属个人主观臆断,并无法律根据,是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关于第三人的规定的。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这一规定明确指出了婚姻纠纷案件中是可以准许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案例一:王某(男)起诉要求与李某(女)离婚,审理中经调解,李某同意离婚,双方在子女抚养、债务分担等方面也达成了一致意见,但李某提出自己在离婚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无处居住,自己无力租房,王某也无力给其租房,李某提出离婚后自己要在现住处居住一段时间,王某认为现住处系自己父母的房屋,自己无权决定。鉴于此,法官在征求王某父母意见后通知王某的父母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经调解,各方在李某离婚后在王某父母房屋内居住的期限达成了一致意见,本案圆满得以调解解决。案例二:甲(女)起诉要求与乙(男)离婚,乙同意离婚,双方在其他方面也达成了一致意见,但甲提出要分割甲、乙与乙父母共同建造的房屋,乙称该房有其父母的份额,自己无权决定。乙父母得知情况后请求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承办法官对此予以准许。经调解,各方在该房属于各自的份额问题上达成了一致意见,本案也及时圆满的得以调解解决。该两起案件均受到了各方当事人的好评。请问该两起案件中所列的第三人有什么不妥吗?违背了民诉法中有关第三人的规定了吗?难道要以离婚案件不存在第三人为由,在调解无法达成协议时,法院只判决双方离婚等没有争议的问题,对有争议的房屋问题要求当事人或其他相关人员另案起诉从而另外增加当事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讼累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笔者在此强调的是离婚纠纷案件中除原、被告之外是可以有第三人的,但并非每件离婚案件中都有第三人,如果根本就不涉及第三人,当然就不存在第三人,此其一。如果经审理,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从而判决驳回原告离婚诉讼请求时,由于不涉及处理其他方面的争议,所以也不会存在第三人,此其二。只有在判决或调解离婚的情况下,如果其他争议涉及其他人且该人(或数人)符合第三人的条件,这时才有可能出现第三人参加诉讼,但也并非必定就要参加诉讼。在什么情况下可准许或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呢?这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做决定,即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处理。如果第三人参加诉讼后会导致案情复杂,不易查明相关事实,从而会导致离婚案件过分迟延或出现其他不利于案件审理的情况时,法院就不宜通知或准许第三人参加诉讼,对相关争议可告知另案起诉。反之,如果第三人参加诉讼有利于或不影响离婚案件的审理,则应当准许或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从而及时并彻底圆满的解决相关争议,切实维护当事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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