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鉴定书面陈述材料(患方)
患方代表:叶某某(系新生儿叶某之母)
申请医疗损害鉴定项目包括:
1)、医方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
2)、医方过错医疗行为与患方的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性及参与度?
3)、患方新生儿的损害后果的具体伤残等级?
患方观点:
患方认为,其新生儿出现的损害后果(重度窒息、硬膜下血肿、肺炎及左侧臂丛神经严重损伤)系因医方的过错医疗行为直接所致,全部责任应由医方承担。
具体事实与理由:
患方代表系夫妻关系,于2014年11月因待产入住杭州市某医院,并于2014年11月分娩出一男婴(后取名为叶某);但该男婴娩出时出现重度窒息、硬膜下血肿、肺炎及左侧臂丛神经严重损伤的损害后果。患方认为,其新生儿出现的上述损害后果,系因医方的过错医疗行为直接所致,事实及理由如下:
一、医方诊疗出现漏诊,遗漏疑似巨大儿的诊断,致使为患者选
择的分娩方式单一,且过于自信。
(一)、医方遗漏疑似巨大儿的诊断,存在严重过错。
患者系2014年11月因孕39周腹痛2小时入院待产,并经医院的相关辅助检查及体格检查,应当能诊断或疑似诊断孕产妇系巨大儿待产,依据医方的相关辅助及体格检查,主要有:
1、 B超检查双定径9.7CM;
2、 宫底高36CM;
3、 宫底高36CM+腹围102CM=138CM(接近140CM);
4、 孕妇76公斤,身高仅为159CM ,体重指数明显偏高,重度
肥胖,应属于高危产妇(但医方在最后一次产前保健中未能给出正确评估)。
医方依据上述的相关依据,理应做出疑似巨大儿的诊断,但医方在孕产妇分娩(11月30日)之前,没有任何疑似巨大儿的考虑及警觉,并未做出相应的准备工作。
(二)、医方过于自信,单一的选择自然分娩,没有手术分娩等方式的备用方案。
1、即便医方没有达到相应的专业水平,未能依据上述相关辅助检查及体格检查,做出疑似巨大儿的诊断,但上述的依据足以引起医方的高度注意,在选择孕产妇自然分娩方式时,也应做好手术分娩等准备工作。
2、医方不但没有做好手术分娩等备用方案,且对孕妇的自然分娩也过于自信,自孕妇30周在医方处建卡以来,直至最后完成分娩,医方均未对孕产妇骨盆等相关数据的测量,简单的以其为经常妇的原因,想当然的认为自然分娩没有骨产道的障碍,而没有结合该孕产妇实际情况,予以测量相关骨盆数据,并评估是否适宜自然分娩风险,是否需要备用其他分娩方案等措施。
二、孕产妇自然分娩过程中,出现产时紧急情况,医方选择方案及措施存在错误。
(一)、孕产妇在分娩过程中,宫口开3CM时,出现羊水浑浊、胎头下降不明显、头盘相对不称时,不应直接采取强行人工破膜,继续采取自然分娩,而应结合本案孕产妇的实际情况,选择手术方式更为合理。
(二)、人工破膜后,孕产妇继续出现新生儿的宫内窘迫,胎头下降不明显,相对性头盘不称,医方在征得患方同意立即手术后,仍未结合孕产妇实际情况,意识到孕产妇自然分娩的严重性,一意孤行继续采取自然分娩的错误决定。
(三)、孕产妇在自然分娩过程中,发生阻碍时(如肩难产),医方不能简单的对孕产妇胸腹部进行强行按压,及粗暴的牵拉胎头,而应当有节奏指导孕产妇选择停止屏气,并适度对孕产妇的耻骨联合上按压胎儿的双肩,并结合对胎儿进行旋转等其他方式,辅助胎儿能顺利健康的娩出。
三、医方没有履行相应告知义务,侵害患者的知情选择权;且医方病历记载过于简单,违反病历书写的相关规范要求,不能反应医方的医疗行为符合相关医疗技术规范要求。
(一)、因医方未能及时做出疑似巨大儿的诊断,且过于自信或疏忽大意,对孕产妇的相关辅助及体格检查未能引起足够重视,导致未能意识到孕产妇在分娩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实际风险,也未能并将相关风险及选择分娩方式利弊告知患方,剥夺患方对分娩方式的选择决定权。在后续的自然分娩过程中出现异常时,也未能与患者及时沟通,直接采取人工破膜,直至人工破膜后再次出现分娩障碍,才与患方沟通,取得患方同意采取手术分娩;嗣后,医方却仍不顾孕产妇及新生儿的风险,再次未征求患方意见,继续选择自然分娩,致使新生儿出现严重的损害后果。
(二)、医方的病历书写过于简单,不符合相关书写病历规范的要求,从医方提供的病历资料中,不能完全反应孕产妇在分娩整个过程中出现异常的具体情况,更不能反应医方在孕产妇出现异常时采取相应救济措施(如在出现肩难产时,医方如何急救处理的具体措施及方式);故可以认定医方不能证明其对孕产妇出现异常处理得当,理应承担全部不利后果。
四、新生儿的损害后果严重,左上臂功能受损,至今仍未康复。
新生儿出现重度窒息、硬膜下血肿、肺炎及左侧臂丛神经严重损伤的后果,虽经积极治疗,但至今仍然存在左上臂的神经受伤,左上臂功能受损,未能康复,经数次手术,效果不佳;患方为新生儿的损害后果治疗已经支付数十万元的医疗费用,并将继续为此支付高额的治疗费。
患方陈述人:
时 间:2015年11月
该案后经医学会作出鉴定意见是医方对巨大儿评估不足,人工破膜指针不明确,产程记录不完全,告知不充分,,存在过错,与患者臂丛神经的损害后果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 吴根福律师 13600547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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