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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鉴定

发布者:吴根福律师|时间:2016年08月30日|分类:成功案例 |893人看过举报

 医疗损害鉴定书面陈述材料(患方)

患方代表:邵某某(系新生儿之父)、寇某某(系新生儿之母)

申请医疗损害鉴定项目包括:

1)、医方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

2)、医方过错医疗行为与患方(新生儿)的死亡是否存在因果性及参与度?

患方观点:

患方认为,其新生儿死亡(双侧羊水吸入性肺炎伴右肺肺炎致死)系因医方的过错医疗行为直接所致,全部责任应由医方承担。

具体事实与理由:

   患方代表系夫妻关系,产妇寇某某于201581619时在某某妇幼保健医院自然分娩出一男婴,后男婴于3天后因双侧羊水吸入性肺炎伴右肺肺炎致死。患方认为,其新生儿出现的死亡损害后果,系因医方医疗行为严重过错直接所致,事实及理由如下:

一、新生儿直接死亡原因是双侧羊水吸入性肺炎伴右肺肺炎,该损害结果系医方对新生儿出生时羊水处理措施严重过失所致。

(一)、产妇入院前及入院时,产妇及胎儿均属于正常状态。

产妇在孕期按要求及时间进行定期检查,产妇及胎儿均无异常;产妇入院待产时相关检查,胎儿及产妇也无异常情况。

(二)胎儿在分娩前及分娩时不存在缺氧、宫内窘迫、羊水浑浊及胎粪吸入等不良状况,胎儿状况良好,依据是:

1)、胎心监护正常;

2)、B超辅助检查正常;

3)、分娩后,羊水清晰,不存在浑浊;且《尸体检验报告》中小结部分,两肺仅有大量的羊水成分,未见胎粪等杂质其他成分存在;

4)、APARK评分均为满分;

5)胎儿出生后10--12小时内,表现正常,正常喂奶,并无异常临床表现。

(三)、胎儿两肺羊水的吸入系分娩时医方羊水未做处理,或者处理根本没到位(或水平不够)所致。理由是:

1、《尸体检验报告》中小结部分内容:胎儿两肺肺泡散在羊水成分,并提示系新生儿生前有羊水吸入。

2、从该病理解剖中未发现肺组织有其他胃内容成分(如奶汁的脂肪球、蛋白质或其他物质),故可以认定两肺部的羊水并非是新生儿生前呕吐倒吸入肺部。因为该新生儿在出生之后表现良好,且进行数次喂奶,胃内容物理应就有相应的奶汁等物质,如果是呕吐所致两肺吸入的羊水,则有相应的奶汁等其他成分。据此,新生儿的羊水吸入来源,只能是在分娩时,医方对新生儿的吸羊水操作步骤严重过失,导致较大的数量羊水未被吸出,进入肺部,最终致使肺不张及肺炎等后果。

3、医方《新生儿出生记录》病历不符合病历书写规范要求,医方在产时新生儿吸羊水处理措施中记录过于简单,病历记录不能反应吸羊水措施的具体情况,仅有“洗耳球”三个字的记录;无其他记载内容(如具体操作步骤、是否吸出羊水、吸出羊水的数量、颜色、具体操作医生等其他内容);所以,对于医方是否实际进行吸羊水步骤;如果进行了吸羊水步骤,则操作步骤是否正确、吸出的羊水量是否基本正常,是否存在其他异常情况等均不得而知。现事实的结果,就是医方在吸羊水处理措施中出现严重过错,致使羊水未吸出或大部分未吸出,吸入肺中(且吸入肺中的数量不少),最后肺部阻塞及炎症性改变,直至最终死亡。

二、医方对新生儿临床表现的诊疗及护理过于懈怠及自信,且相应的医疗诊断水平不足,导致新生儿的病情没有得到及时发现、诊断及治疗。

(一)、新生儿于201581619时自然分娩,其家属在产后10-12小时(即817日早上67点钟),就发现新生儿不吃奶、嗜睡、精神状态稍差、没有排便等情况,并将相关的情况告知护士及查房医生,护士及医生简单观察后回复为正常现象;在家属发现新生儿的一些状况逐步加重,多次告知护士,护士均简单检查后仍告知新生儿的临床表现系正常现象,并告知如何喂奶等操作;即便新生儿出现多次呕吐、嗜睡加重、精神萎靡不振、刺激哭声弱等临床症状表现时,护士及医生均认为是新生儿仅仅是排便时间稍晚出现的梗阻性症状,未引起足够的重视,也未进行相关可能疾病的鉴别诊断;特别要指出的是,新生儿于2015817日后半夜至818日凌晨7时期间,新生儿出现呼吸急促、呕吐加重,皮肤灰色、刺激也无哭声等严重临床表现时,护士及医生仍未作出急救处理,拖至8点钟后进行X检查,后新生儿出现危重时,才予以抢救处理,但新生儿的情况已经非常危重(濒临死亡),错过最好的急救时间虽经医方及省儿保医院极力抢救,也无济于事。

(二)、医方出现严重的漏诊及误诊。

医方不仅放纵新生儿病情不断严重发展的检查及治疗,而且在家属不断告知病情严重(新生儿腹部出现腹胀、呕吐、精神萎靡、嗜睡、刺激无哭声等症状)时,医方仍未进行相应的检查,引起重视,并与其他相关疾病鉴别诊断(如新生儿肺炎也会出现相应腹胀梗阻性临床变现),予以排除腹胀因肠梗阻以外的其他疾病可能;故医方因其懈怠及诊疗水平不够,遗漏新生儿因肺部羊水吸入感染疾病的诊断及治疗。

三、医方的护理记录与客观事实不符。

按照医方的护理记录中记载,新生儿在20158187时前,临床表现基本正常,仅在818日凌晨时表现为吸吮力稍差,腹部腹胀表现;但在8时却突然处于危重状态,并向家属发出病危通知书,故医方的相关护理记录与新生儿的病情逐步加重,临床表现不断的明显异常的客观事实不符,该病历系事后补充填写或修改,目的是为了掩盖其对新生儿的病情发展放纵、懈怠、过于自信及诊疗水平不足所产生的损害后果。

四、新生儿死亡系医院错误医疗行为所致,医方没有任何理由可减轻其所需承担的全部责任。

(一)、新生儿死亡直接原因系生前羊水吸入所致,经上述分析,该羊水的吸入是因医方对新生儿的处理措施严重过失所致,并非新生儿或产妇自身原因所致的结果,这直接就决定医方需要承担全部责任。

(二)、新生儿临床虽以腹胀、呕吐为主要表现方式,没有以吸入性羊水肺部感染为主要的表现形式,这不能作为减轻医方所需承担的理由,也只能说医方丧失一次自我过错补救的机会;而且,医方如能负责的、正确的对待新生儿的不断恶化的临床表现(如精神萎靡、嗜睡、刺激无哭声、全身发灰等),引起足够重视,及时进行相关辅助检查,并根据病情变化,进行相应的疾病鉴别诊断,就能更早的发现新生儿病情,并及时治疗,不至于到新生儿病情严重恶化才予以急救,最终导致无力抢救的后果。

该案件经本律师代理,经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为医方承担次要责任。后经调解,医方支付30多万元的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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