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妇死亡医疗损害鉴定书面陈述材料
患方代表:严某某等
患方代理律师: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吴根福律师,13600547089
申请医疗损害鉴定项目包括:
1)、医方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
2)、医方过错医疗行为与患方(近亲属)的死亡是否存在因果性及参与度?
患方观点:
患方认为,其近亲属何某因孕期肺动脉高压致死系因医方的过错医疗行为直接所致,全部责任应由医方承担。
具体事实与理由:
死者何某自2015年8月在杭州市某某妇保院(以下简称“某某妇保”)处确诊怀孕以来,多次到其妇科门诊就诊,且在孕至近3个月时转至某某妇保孕期保健科接收定期孕期保健检査。后,何某孕期足月准备分娩时,至杭州市某某第一医院(以下简称“杭州市某某第一院”)处入院待娩。
何某在孕期时肺动脉高压病情未能及时发现,并对症处理,致使其在足月待娩时,肺动脉压过高,虽经上级医院(杭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全力抢救,但最后出现死亡的结果。患方认为,产妇何某之死,系因两医方的医疗行为严重过错直接所致,事实及理由如下:
一、某某妇保对患者何某病史采集存在严重的缺陷
1、患者在某某妇保妇科门诊就医时,作为首诊医生,医方未向患者询问既往史等病历资料,致使患者未能将其曾在2007年因先天性心脏病、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先天性动脉狭窄手术病史告知医方。医方的门诊病历中既往史处是空白的,未填写任何内容,严重的遗漏向患者采集既往史病情;且其医疗行为也是违反了医疗规范中医生首诊负责任制中的病历采集及书写规范等要求。
2、患者因孕近3个月,于2015年10月,转至某某妇保的孕期保健科常规孕期保健时,孕期保健科对其进行常规检査、化验等检査,但再次未能向患者收集既往史等病史资料,再一次错过了患者告知其曾心脏手术病史。作为孕期保健医生,收集孕妇的既往史是孕期保健的内容之一,但医方却再次违背医疗规范的要求,未能采集患者的既往史。更遗憾的是,患者自至某某妇保妇科就诊以来,及后期的孕期保健记录,均用同一本门诊病历本,孕期保健科医生理应能发现妇科门诊的既往史病史采集是空白的,未填写任何内容,故应对患者补充采集既往史病历。
由于某某妇保院未对患者采集既往史病史,导致患者未能将曾心脏手术病史向医方告知;错失了患者对心脏进一步检查及跟踪随访的检査治疗措施。
二、杭州市某某妇保院错过了心电图异常表现
1、患者在杭州市某某妇保妇科门诊就医时,于2015年9月3日,心电图机已经提示:有右心室肥大、边缘心电图;
2、在2015年10月9日在做孕期保健时,再次做心电图提示:
右心室肥大的可能、ST段压低、异常新电图。
结合两次心电图,患者均有异常表现,特别在第二次心电图直接提示异常心电图,但某某妇保院未对患者没有进一步的针对性心脏检查医疗行为,或告知患者到上级医院检查的建议。特别要提出的,两次心电图均粘贴在患者门诊病历本上,无论是心电图医生,还是孕期保健医生,均可看到心电图的异常描述,且对比前后的心电图有加重表现,故医方应向患者询问是否有心脏疾病的既往病史,或告知患者进一步检查,但某某妇保院再次遗漏该重要的辅助检查结果提示,又一次错失患者心脏进一步检查机会。
三、杭州市某某妇保院对患者孕期常规检查,遗漏患者重要体征表现。
患者曾因先天性心脏病做过手术,在其左乳房下方腋前线位置有
明显的刀疤,其医方需要多次进行胸高、腹围等体检,医方理应能发
现刀疤,提示医方患者有手术的病史,作为医方理应询问患者是否有
相关手术病史,再次错失了对患者心脏检查的机会。
四、某某第一医院延误了患者急救的时间,且违反了高危孕产妇
转院的医疗机制规范要求。
患者在孕期近足月时,准备到某某第一医院待产时,在患者入院
当日上午,接收医方病历既往史采集时,患者告知医方曾有心脏病手
术史,但医方却在次日下午才予以给予心超检查,在检查到患者有重
度肺动脉高压时,未及时处理,再拖延一天后,经医方讨论,才告知
患者,要求其转院;且医方对患者的转院未按高危产妇转诊机制医疗
规范要求执行,而是由患者办理出院手续,自行到上级医院住院治疗。
故某某一院不仅延误患者急救的时间,同时也违反了高危孕妇的转诊
的医疗规范要求。
据此,因某某妇保严重过错,导致患者未能在更早的时间发现
肺动脉高压病情,并采取相应的治疗措施及提前终止怀孕等医疗行
为,完全可以挽救患者的生命。对于某某第一院,既延迟抢救的时间,
也违背了高危孕妇转院的机制规范,再一次断送了挽回患者生命的机
会。
患方陈述人:
时间:2016.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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