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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朱建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3日 571人看过 举报

2020-06-23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9民终226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C,男,196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响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A,男,1973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响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A,男,197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响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A因与被上诉人B、原审第三人C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2015)响民初字第003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A、B与C合伙经营客车运输业务,各方合伙人于合伙终止后进行了合伙清算,但因对合伙账目存在争议未能结算成功,A为此诉至一审法院,一审判决未能围绕许开国的诉请进行全面审理,对部分诉请漏审、漏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2015)响民初字第0035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A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070元由本院退回,
审 判 长  A
审 判 员  B代理审判员  C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甫 明
响水律师——朱建律师,南京师范大学毕业。江苏法理情律师事务所创建合伙人,执行主任。执业24年,担任多家政府机关、企事业单...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盐城
  • 执业单位:江苏法理情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919********08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法律顾问、刑事辩护、保险理赔、人身损害
江苏法理情律师事务所
1320919********08 交通事故、法律顾问、刑事辩护、保险理赔、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