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盐城市XX公司与江苏XX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9民终第22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XX公司,住所地江苏省XX,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A,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盐城市XX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响水县淮河路南XX、XX,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XX公司(以下简称弘XX)与被上诉人盐城市XX公司(以下简称鸿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2015)响民初字第020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2015)响民初字第0204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
二审案件受理费8948元,由本院依法退还上诉人江苏XX公司,
审 判 长 A代理审判员 谢超亮
代理审判员 B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C
朱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