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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XX公司与江苏XX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朱建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3日 504人看过 举报

2020-06-23

律师观点分析

盐城市XX公司与江苏XX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9民终第22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XX公司,住所地江苏省XX,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A,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盐城市XX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响水县淮河路南XX、XX,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XX公司(以下简称弘XX)与被上诉人盐城市XX公司(以下简称鸿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2015)响民初字第020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2015)响民初字第0204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
二审案件受理费8948元,由本院依法退还上诉人江苏XX公司,
审 判 长  A代理审判员  谢超亮
代理审判员  B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C
响水律师——朱建律师,南京师范大学毕业。江苏法理情律师事务所创建合伙人,执行主任。执业24年,担任多家政府机关、企事业单...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盐城
  • 执业单位:江苏法理情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919********08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法律顾问、刑事辩护、保险理赔、人身损害
江苏法理情律师事务所
1320919********08 交通事故、法律顾问、刑事辩护、保险理赔、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