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江苏XX与滨海县XX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9民终13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滨海县XX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滨海县XX,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A,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A,居民,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滨海县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A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2015)滨民初字第09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滨海县XX公司于2016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滨海县XX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滨海县XX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上诉人滨海县XX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A代理审判员 B
代理审判员 C一六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D
朱建律师